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总则
(一)为提高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我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是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三)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四)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五)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六)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务信息,我单位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务信息内容一致。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部门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1.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3.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政务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我单位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
1.我单位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宣传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向公众免费提供。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我单位应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单位公开栏上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的公开
1.除我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或对外服务场所填写申请表格等形式向我单位提出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⑵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描述。
3.我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⑴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⑵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⑶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
⑷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⑸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我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5.我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该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吉阳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6.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我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7.我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我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我单位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相关部门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我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该部门予以更改。受理的部门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10.我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我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11.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1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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