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委实际,特编制三亚市吉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三亚市吉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以及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介绍:主要职能、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负责人姓名;
2.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财政信息:部门经费预算、决算信息;
4.行政事项:行政许可、行政服务、其他行政行为;
5.工作动态;
6.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1.三亚市吉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网(http://jy.sanya.gov.cn/)是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三亚市吉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jy.sanya.gov.cn/jyqwjwsite/zfxxgk/newxxgk.shtml ),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具体方法:
(1)目录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划分为2个类别,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互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文件搜索:设有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三种搜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如:选择文件标题
发文字号等多个条件,可搜索到满足上述条件的文件。
2.其他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微信、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发布政府信息,或通过市图书馆、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一般是现有的,不需要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一)受理机关
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设在吉阳区政府(吉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公地点: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483号吉阳区政府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898-88713966
传真:0898-88713966
电子邮箱:weijiju88713966@163.com
(二)申请方式
1.网络申请
申请人登录三亚市吉阳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选择"吉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选择“我要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本机关邮寄或送交。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按照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律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有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吉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三、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898-8871308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