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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关于转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湾区各企业(酒店、物业小区):
为了加强亚龙湾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现将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亚龙湾旅游
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17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4〕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于2024年11月13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
三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修、回收、停放、充换电等涉及消防安全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和数据共享机制。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所需经费,研究制定或落实有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简化审批等政策,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机制,实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闭环。
(一)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相关的产业政策,指导本行政区域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管辖区域内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的行为;依法对从事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监督检查。
(三)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对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按消防监督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场所)违反规定停放、充电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在新建项目规划审批时,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模同步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将其纳入规划设计方案。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监督管理;依法将新建、改建、扩建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围;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规行为。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按照自身职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拼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发展改革部门应联合供电部门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有关政策。
(九)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各级各部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科工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废旧蓄电池回收、登记、报废制度。
(十一)财政、邮政管理、商务、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大社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安全检查,建立工作台账。
(二)加强本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督促指导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基层消防网格员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消防隐患,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常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充电换电设施设备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保障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保存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依法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证和购物发票,为消防安全溯源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将车辆、电池、所有人三方信息集成并关联绑定,实现信息查询、安全追溯的数字化管理。
第十一条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报废,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应当依法处置。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电动两轮车(以下简称电动两轮车)。鼓励置换、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禁止将回收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步验收,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
既有建筑利用架空层、地下室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得利益相关人同意,且应满足消防技术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既有住宅小区在自有用地范围内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内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会商研究,利用周边有条件的区域、场所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的建筑构件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不低于A级材料。
(一)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与建筑贴邻建设的,与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少于2米。
(二)电动自行车室外停放充电场所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以每20辆电动自行车为最小防火单位,通过不低于1.5米的实体隔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
(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的,应设置不少于2个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5米。
(五)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系统。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要求,鼓励安装具备定时充电、充满或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的充电装置。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或线槽保护,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本省有关标准规定停充场所应当符合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消防责任意识,在停放、充电时,不得有下列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严禁在消防车通道、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经营性自建房、住宅、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楼入户”充电。
(三)采用私拉电线、“飞线充电”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方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载有人员的电梯。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产权人或管理人投保火灾相关保险。
第三章 社会协同治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加强日常检查,特别是夜间防火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并对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负责。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及所有权人应当对充电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维护,并进行工作记录,确保配电、充电、消防等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更换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与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建立保证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每月至少对充电设施功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做好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填写检查或巡查记录。指导、督促业主、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和制止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语,加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制登记管理,对无证、无牌、未实名登记、违规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其进入管理区域停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建筑、小区,由其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管理,并明确管理人专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筑、小区,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明确安全管理人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外卖、快递等活动的企业以及为快递、外卖行业提供车辆租赁、充换电服务的企业应该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快递、外卖经营平台企业要建立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制度,加强驾驶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督促快递、外卖配送人员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为快递、外卖行业提供电动自行车车辆租赁、蓄电池充换电服务的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定期加强维修保养与检查事项。
(三)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的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有关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