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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亚市吉阳区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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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6:03 三亚市吉阳区商务局


《三亚市吉阳区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早夜市是城市经济的“毛细血管”,一头连着经济发展,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作为新型混合消费业态,不仅丰富了百姓生活,也带动了文旅市场的复苏,成为扩大消费、促进内需的新引擎。目前我区在营早夜市共10家,但暂无相关的行业管理规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三亚市吉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要求,结合我实际三亚市吉阳区早夜市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行业部门座谈会征求意见、向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是关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至第四条是夜市的定义、适用范围及规范运营原则等内容

条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涉及区商务、营商环境局、资规、执法等13个单位职责分工。

早夜市核查、验收等内容。

设置早夜市应当满足的条件。主要涵盖方便群众生活、不占用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及禁止建设夜市的区域等内容。

第八条至条为早夜市经营主体、商户需履行职责主要涵盖规范管理、权利义务、食品安全、消费投诉、消防安全、垃圾分类等内容。

第十夜市经营秩序主要涵盖了摊位设置及摆放、防止噪音污染等内容。

十一条为早夜市监督管理。

十二至十三条为关于本《办法》解释机构及施行时间的规定

三、早夜市定义

本办法所称夜市是指在特定地段、特定时段,以特色餐饮、购物、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业态的临时性场所。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吉阳辖区内设置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五、制定依据

序号

条文内容

制定依据

第六条

根据早夜市经营主体的需要,商务部门梳理开办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临时建设许可等事项的申请材料,指导早夜市经营主体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根据需要,可由商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验收工作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 临时建设的审批、管理、监督,应坚持规划管控、功能控制、属地监管、严明执法的原则,临时建设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和竣工核实,受委托单位(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及其他依法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依法负责临时建设审批和竣工核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临时建设的批后监管及违法查处工作。

第七条

早夜市布局遵循“定点定时、安全环保、卫生洁净、配套齐全”的原则合理设置,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不扰民的要求,合理设置早夜市,禁止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主干道两侧及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周边,以及距公共厕所25米范围内、住宅集中区或居民小区内等重点区域设置早夜市;
(二)根据周边市场饱和情况及布局,合理规划设置早夜市;
(三)不占用消防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军用警用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允许占用的其他场地;
(四)不占用公共绿地,损害绿化。早夜市与行道树、树冠边缘、花池绿化带应保持一定距离;
(五)场地路面平整,坚实硬化,周围环境整洁;
(六)场地内应当专门设置自来水、供电、排水接口,排污口、隔油池;
(七)合理规划设置与早夜市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及垃圾分类屋(亭);
(八)早夜市户外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不得非法占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避免形成各类土地违法图斑;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款 城镇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及公共厕所25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还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八条

早夜市经营主体应当履行的经营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早夜市环境卫生、公共秩序、食品安全、经营服务等实施统一管理服务;
(二)与早夜市场内所有的经营摊户或商户(以下统称“商户”)签订场地租赁、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商户档案,记载商户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经营范围及种类等;
(三)设立处理消费者及市容环境等问题投诉的办公室(机构)和公布投诉电话;
    (四)督促商户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进行计量,对销售的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五)规范商户经营行为,规范早夜市的上市、收(撤)市管理;负责组织市场秩序管理巡查,消防、电器、液化气罐等设施安全检查,指挥车辆有序摆放,组织实施不间断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六)应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健全早夜市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完善台账管理,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时段,卫生、安全管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七)应配备专职保安队伍,执行治安、交通秩序维护、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等任务。主动维护早夜市治安秩序,鼓励早夜市经营场所配备监控设施,及时劝止顾客酗酒、大声喧哗、寻衅滋事等不文明行为,对违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八)早夜市经营主体全面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督促场内商户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早夜市经营主体应当保证诚信经营,签署早夜市经营主体承诺书(承诺书主要涵盖前款第一至第八项内容)报送商务部门。早夜市经营主体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提交变更的早夜市经营主体资料和相关转让协议,由新承接主体重新签署承诺书等材料一并报送商务部门。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九条 食品摊贩在划定的区域和确定的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包括食品摊贩经营品种、经营者联系方式等内容;(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四)依法经营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九条

商户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得采购、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不得现场宰杀活禽牲畜;
(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减少明火使用;涉及油烟的摊位须配备油烟净化及地面防护设施,避免对空气和地面造成污染;使用瓶装液化气或管道天然气的餐饮类商户,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等;
(三)使用卫生达标的消毒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不得使用未消毒餐具;
(四)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并及时收集清运,配备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餐厨垃圾应密闭储存和处置;
(五)符合经营者的诚信经营等其他责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条

早夜市经营秩序:
(一)摊位设置合理,物品摆放有序;无超范围经营、擅自乱设摊点行为;不得超范围设置顾客临时等候区、就餐坐席;
(二)服装百货、小商品摊位应与食品经营摊位保持一定距离,划行归市、有序经营;
(三)落实噪声防治责任,避免因高音喇叭和广播音响的宣传叫卖引起噪声扰民等。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临时排档、临时市场作为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路段和时间内有序经营,并保持环境整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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