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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三亚市吉阳区下洋田二路四栋
地质灾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下洋田二路四栋地质灾害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深入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防灾减灾工作要求,切实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风险,保障受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序推进隐患区域土地、房屋征收与避险搬迁工作,依据国家及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隐患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四至范围)和基本情况
下洋田二路四栋地质灾害房屋位于嘉富年华里项目北侧。征收范围土地面积约527.88平方米,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需征收房屋4栋,总建筑面积约1043.76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部署,坚守安全发展底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征收补偿实施流程,合理落实各项补偿政策,充分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平稳有序开展隐患区域居民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从源头化解地质灾害风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2.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3.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三、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三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三府规〔2026〕1号);
7.《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
四、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用途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的,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确定合法面积;
2.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持有土地证或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对现有房屋四层半(含四层半)以下部分,可认定为合法面积。如被征收房屋首层及以上部分面积超出土地证记载的用地面积,则被征收房屋首层及以上部分超出土地证记载面积的属于超建面积,不认定为合法面积;
3.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与现状房屋不相符的,参照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补偿
(一)征收住宅房屋
以本方案第四条第(三)款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合法部分面积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如征收人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本方案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由被征收人选择按照等值调换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调换等价值的安置房屋,或选择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对应调换安置房套内面积。
3.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其差额部分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房屋差额面积结算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于安置房超选部分的套内面积,被征收人可在下列两种结差标准中自行选择:
1.超选套内面积在5㎡以内(含5㎡)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以市发改概算批复价格为准)结清差价;超选套内面积超出5㎡的部分,按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清差价。
2.超选套内面积在5%以内(含5%)的部分,按建安成本价(以市发改概算批复价格为准)结清差价;超选套内面积超出5%的部分,按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安置房超选面积小于或者等于货币补偿面积的,超选面积的差价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安置房超选面积大于货币补偿面积的,超选面积中与货币补偿面积对等部分的差价,按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清,剩余超选面积由被征收人在前款两种标准中自行选择一种进行结差。
(三)被征收房屋装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的装修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树木、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附件2至附件8的标准执行,涉及特大树木、名贵树木等不在附件2至附件6中的具体类别补偿范围内的,可协商确定补偿费用;协商不成的,按附件10的流程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费用,并由区政府登记造册,依法处置。
六、被征收房屋超建面积部分的补助
被征收人现状房屋面积超出本方案第四条第(三)款认定的房屋合法面积的部分,属于超建面积。超建面积在500㎡(含500㎡)以内部分,按照框架结构2750元/㎡、混合结构2540元/㎡、砖木结构2270元/㎡的标准给予建安材料费补助,具体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规格确定,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50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建面积在500㎡以上部分,不予补助。
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被征收房屋、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价值评估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先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选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地上建(构)筑物等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征收补偿金额的依据。
(二)评估方式
选定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等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视情况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进行公示。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终评估结果以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为准。
八、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费用
(一)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3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合计6000元/户。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给予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的,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根据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分为以下两类标准发放:
(1)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在180㎡以下的(含180㎡),按40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安置房屋套内面积在180㎡以上、300㎡以下的(含300㎡),按5500元/户/月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2.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房屋当月起计算至征收人通知办理收房手续当月止;自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办理收房手续次月起算,征收人向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3个月的装修期临时过渡安置费,之后停止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九、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补偿款到账后7日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其3万元/户的搬迁奖励。
十、安置房房源和分配
(一)安置房房源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具体安置房源由征收人统筹安排。
(二)安置房的分配
1.安置房分配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置房分配工作开始前,征收部门可采取电话通知、张贴告示、登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被征收人选房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人通知的期限内办理安置房收房手续,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收房手续的,视为征收人已经交付房屋。
十一、保障措施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以房屋征收公告为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改造安置正常工作秩序,采取干扰、围攻、殴打等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本方案中的“户”按下列原则确定: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照“一证一户”原则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按照“一栋一户”的原则确定。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会议讨论确定。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