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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抱坡片区市政一号道路及
亚龙湾第二通道项目11.39亩置换地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抱坡片区市政一号道路及亚龙湾第二通道项目11.39亩置换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2026年2月14日
三亚市抱坡片区市政一号道路及亚龙湾
第二通道项目11.39亩置换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抱坡片区市政一号道路及亚龙湾第二通道项目11.39亩置换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推进该项目建设,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抱坡片区市政一号道路及亚龙湾第二通道项目11.39亩置换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5〕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征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该项目用地位于吉阳区辖区内,用地面积约7590平方米(CGCS2000坐标系),涉及干沟村委会集体土地约671平方米、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约5236平方米、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土地约1680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约3686平方米、建设用地约3904平方米。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二)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南新农场职工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为原南新农场职工及其子女的住房,且未享受福利房与保障性住房(包括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等)的职工及其子女属于安置对象,给予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家庭人口2人(含)以上,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家庭人口1人的,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为60平方米。
对每户现有居住房屋270平方米以内(含270平方米)的部分,在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房屋面积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补偿且给予房屋补偿100%的奖励;每户现有居住房屋270平方米以上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在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房屋面积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补偿且给予房屋补偿30%的奖励。现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以置换安置房面积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补足。
实际挑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含申购),超出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最终以安置房结算审核为准)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超出安置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安置对象超选安置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二)被征收房屋为原南新农场职工及其子女的住房,已享受福利房与保障性住房(包括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等)的职工及其子女不属于安置对象,不给予安置,其被征收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框架结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100元。现有房屋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超出270平方米以上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三)符合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原南新农场职工子女,可优先统筹安排申购保障性住房。
五、房屋装修、青苗及其他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另行补偿。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规定执行。涉及三府〔2013〕43号文件中无具体补偿标准的钢结构厂房、机械设备、电力设施等特殊附着物,由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评估结果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给予补偿。评估费用从本项目征地补偿费中列支。
六、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一)搬迁补助按被征收人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仅限混合、框架结构房)为基数,每户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一次性搬迁补助最低不少于3000元。
(二)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及生活补贴500元,先按12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过渡安置期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住宅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满后因政府原因导致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继续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为准),直至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符合安置的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政府统一分配安置房安置的停发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征收实施单位应书面告知被征收人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
七、安置房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具体户型和面积以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按照“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安置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顺序。
九、外来人员拆迁房屋的补助及奖励
在项目范围内没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合法手续房屋为含取得合法权属的房屋,或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且户籍也不在被征地村委会和南新居的外来人员的房屋及装修不予以补偿,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如下:
(一)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积极进行搬迁工作,被征收房屋(包括框架、混合与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550元标准(每户最多不超过525平方米,剩余部分不予补偿)给予被拆迁人生活困难补助。
(二)在规定签约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拆迁人每平方米250元(每户最多不超过525平方米,剩余部分不予补偿)搬迁奖励。
十、土地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及部队土地使用权可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搬迁奖励
签约时间为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的2个月内。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在1个月内配合完成房屋丈量、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3万元搬迁奖励;安置对象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配合完成房屋丈量、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1万元搬迁奖励;安置对象超过2个月拒不配合完成房屋丈量或拒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导致征收预公告确定范围外相关联的边角地、夹心地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所在村集体可以申请纳入征收范围,项目红线外涉及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本项目征地补偿费中列支。
十三、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搬迁安置对象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搬迁安置对象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自行腾空房屋。
(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拆迁主体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按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费用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
(二)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的规定安排职工社会保险费补贴,专门用于补缴或按期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五、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报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执法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改造安置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安置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附则
(一)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二)涉及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及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补偿安置,适用对应区域的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及旧城改造相关标准。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地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