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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血液中心三亚分中心新建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6-1017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1-19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6〕14号
  • 发布日期: 2026-01-1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血液中心三亚分中心新建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6-01-19 10:01:08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血液中心三亚分中心新建项目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海南省血液中心三亚分中心新建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119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血液中心三亚分中心新建项目

征地补偿方案

为做好海南省血液中心三亚分中心新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本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海南省血液中心三亚分中心新建项目涉及吉阳区榆红村委会集体土地面积约8.6亩,房屋1栋,建筑面积约2300平方米,厂房冻库)1栋,面积约1400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集体土地、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亩

(二)青苗补偿采取包干方式补偿的,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不具备包干条件的零星苗木,可以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涉及三府〔201343号文件中无具体补偿标准的钢结构厂房(冻库)、钢结构房屋、机器设备、电力设施等特殊附着物,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协商选定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给予补偿。评估费用从本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五、关联边角地征收

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导致征收预公告确定范围外相关联的边角地、夹心地、青苗及附着物(构筑物)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所在村集体(单位)可以申请纳入征收范围,涉及的补偿费用从本项目征地补偿费中列支。

、社会保障

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琼社保发〔2025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区政府报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执法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改造安置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安置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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