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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路灯照明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路灯照明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公共照明服务水平,保障夜间出行安全和城市景观效果,根据本区实际,制定了《三亚市吉阳区路灯照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结合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落实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路灯照明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阳区路灯照明精细化管理,改善路灯照明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夜间出行安全,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三亚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吉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阳区行政区域内路灯照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路灯照明,主要指吉阳区城市规划区内市政道路红线20米以下道路、桥梁、隧道、背街小巷道路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中心城区范围内主次干路、支路、背街小巷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按市级管理规定执行),是以人工光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第三条 吉阳区路灯照明管理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能环保、协调美观的原则,以道路功能照明为主,兼顾与周边环境的协调性。
第四条 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吉阳区路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路灯照明工作,具体负责区本级(非中心城区)路灯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吉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阳区财政局、吉阳区农业农村局、吉阳区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吉阳分局、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三亚供电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路灯照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三亚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结合吉阳区实际,组织编制辖区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负责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农村公路、村道照明设施装灯率应当达到100%,并满足光照度要求。现有城市道路、村道未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的,各职责单位应当逐步推进改造完善。
第八条 吉阳区内下列区域,应当规划建设功能照明设施:
(一)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
(二)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公路;
(三)其他无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存在夜间通行安全隐患的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九条 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推动多功能灯杆建设,集约设置各类杆体,实现“一杆多用、多杆合一”。在已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上实施“多杆合一”,搭载交通指示、安全监控、通信网络等设备的,应当与路灯照明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按照相关标准实施,并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和功能要求。
第十条 设置路灯照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路灯照明专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二)符合照明亮度、发光强度控制要求,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三)照明色彩、图案和造型等方面与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
(四)灯具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航空、铁路等特殊用途信号相同或相似;
(五)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或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六)合理加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验收与移交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权属对应、分级移交”原则,将原由吉阳区区级管养的路灯设施统一移交至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吉阳区住建局”)管理维护;原由市级管养的路灯设施,以及吉阳区中心城区范围内(北至三亚绕城高速、南至大三亚湾、东至吉阳片区、西至塔岭)的路灯设施,统一移交至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路灯管理所(以下简称“市住建路灯所”)管理维护。移交工作由吉阳区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确保移交过程平稳有序,不影响路灯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单位按管理权属办理移交接管手续:非中心城区的,向吉阳区住建局申请;中心城区的,向市住建路灯所申请。社会投资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可向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或者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移交申请。
第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非中心城区的,应当通知吉阳区政府,可由吉阳区住建局作为吉阳区政府的代表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移交吉阳区住建局进行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路灯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达100%;
(五)已结清电费并承诺完成过户等用电变更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及时接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内容。
第四章 财政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吉阳区政府投资的吉阳区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 吉阳区财政局应当保障路灯建设维修维护资金,根据年度路灯照明设施建设维护计划,足额安排预算资金。每年度路灯照明项目的电费资金由吉阳区财政局予以保障,确保路灯照明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第五章 路灯维修维护
第十八条 吉阳区住建局可以采取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单位具体实施城市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逐步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承担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出现故障和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一)建立“专业管护+日常巡查+智慧监管”机制。吉阳区住建局应组织专业维护队伍,定期开展夜间和日间巡查;村(社区)协助开展日常抽查,形成管护合力。
(二)设立统一的24小时路灯报修电话和线上报修渠道(如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明确报修信息分类流转机制:涉及吉阳区区级管养(非中心城区)路灯的,由吉阳区住建局负责处理;涉及市级管养(中心城区)路灯的,由市住建路灯所负责处理。
(三)故障处理时限:接到报修或发现故障后,一般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复杂故障(如线路大面积损坏、变压器故障等)应在48小时内修复;重大应急故障(如台风后设施损毁)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优先抢修,尽快恢复照明。
第二十条 吉阳区住建局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和管理的监督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对城市照明设施运行情况、照明实际效果、照明能耗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落实防火、防盗、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责任区分
第二十二条 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路灯照明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编制辖区路灯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区管路灯照明设施(非中心城区)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吉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负责对吉阳区路灯照明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吉阳区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配合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农村地区路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乡村振兴相关项目统筹考虑。
第二十五条 吉阳区交通运输局职责:负责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农村公路沿线路灯照明设施的行业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吉阳区财政局职责:负责将全区照明设施的电费、路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等相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吉阳分局职责:协同编制路灯照明专项规划;对位于城市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置提出规划要求。
第二十八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职责:负责查处辖区内破坏、损毁路灯设施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路灯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吉阳区园林绿地所职责:根据树木高度和枝叶密度科学合理选择绿化树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修剪树枝,避免树木生长影响道路照明。行道树枝叶距灯杆、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米。新栽种的绿化乔木与路灯不宜同排,间距应当不小于3米。高杆灯(高度20米以上路灯)灯盘半径5米范围内,禁止新栽种乔木。
第七章 村社区照明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村、社区照明设施的统筹管理,将辖区内落笔村、南新社区、干沟村、榆红村、博后村、榕根社区等村、社区的路灯安装和维护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十一条 各村(社区)是路灯管理的协助单位,负责:
(一)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路灯的日常巡查,发现路灯不亮、灯杆倾斜、设施损坏等问题,第一时间向管养单位报告。
(二)配合管养单位开展故障排查、维修施工及设施移交等工作,做好群众沟通协调,保障作业顺利进行。
(三)加强辖区内路灯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对破坏、盗窃路灯设施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上报。
(四)收集村(居)民关于路灯设置、管理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管养单位反馈。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路灯设施上乱拉电线、悬挂物品或进行其他可能影响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村、社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居民爱护路灯设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其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