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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增发国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6-1017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1-19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6〕13号
  • 发布日期: 2026-01-1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增发国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6-01-19 09:58:24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增发国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增发国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119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增发国债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增发国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增发国债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5147号)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海南省地面沉降监测网增发国债项目拟征收土地位于吉阳区四块土地用地面积约456平方米(CGCS2000坐标系),土地权属(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六盘村委会集体土地约119平方米;国家土地150平方米、市政府土地17平方米、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土地(省榆亚盐场)约170平方米。征收土地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坐标为准。

二、征收主体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1.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集体土地补偿: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亩

(二)青苗补偿: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其他附着物补偿: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四)历史遗留问题补偿: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与部分项目用地界重叠,重叠区域内的土地、青苗、重建及抢种等行为不再列入此次补偿。

五、社会保障

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按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费用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分担。

六、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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