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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本项目顺利推进,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三府〔2015〕112号)、《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项目用地位于吉阳区内,拟用地面积约102940平方米(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东至神笔路、西至五朝城路、北至万科森林公园、南至X820县道,具体坐标详见用地界址图。土地权属(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为落笔村集体土地(已确权)31495平方米、落笔村集体土地(未确权)50361平方米、国家土地(未确权)17308平方米、植物园土地(未确权)3718平方米。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为落笔村委会村民住宅约38栋及其它地上附属物,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地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其住宅房屋被征收的,享受补偿安置待遇:
(一)原籍村民
户籍在落笔村委会,是落笔村的常住人口,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集体福利(分红)待遇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配偶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为原籍村民的人员)。
(二)转户村民
户籍关系转户在落笔村委会,具备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具有本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村委会集体福利(分红)待遇并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配偶和子女(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学、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三)上门女婿和入嫁媳妇
1.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已办理婚姻登记因夫妻投靠落户在落笔村委会,且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已办理婚姻登记,因夫妻投靠办理了居住登记(居住证),在本方案发布后才落户在落笔村委会并长期居住在本村的人员。
(四)婴幼儿和新生儿
1.在本方案发布之日前,婴幼儿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落笔村委会调查上报,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
2.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十个月内出生的婴儿,由落笔村委会调查上报,经区政府审核通过后认定为安置对象。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十个月后出生的婴儿,不再认定为安置对象。
1.安置房和货币方式安置
(1)选择安置房安置的,安置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人(含公摊)的安置房(以下简称“应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对象超选安置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超选安置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安置对象超选安置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2)选择货币方式安置的,应安置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18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安置
(2)为扶持被征地村民自建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房屋补偿奖励: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建筑面积超过270平方米且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1.被征收房屋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不再对原住宅进行补偿,被征收人也不需补齐差价。
2.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本数)的装饰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部分的装饰部分不予补偿。
(一)青苗补偿可以采取包干方式,包干标准为每亩5万元。不具备包干条件的零星苗木,可以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每座2.4万元。
(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国有土地或林地上开荒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过渡安置
八、搬迁补助费及按时搬迁奖励
(三)在征收土地依法批准之日前,实施搬迁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给予3万元的按时搬迁奖励费。
十一、扶持措施
(一)被征收人中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免费为被征收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十二、保障措施
(一)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搬迁,或者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拆除。
(二)资规、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形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附则
(一)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置对象按照签约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方式,同一日签约的,采取协商或抽签方式确定;如没有多余的宅基地或安置房可供选择的,排序靠后的安置对象应按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征地工作过程中需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由征地实施单位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四)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