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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YC02-48-01和YC02-48-03地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4年9月27日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YC02-48-01和YC02-48-03地块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YC02-48-01和YC02-48-03地块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YC02-48-01和YC02-48-03地块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4〕52号)精神,结合项目土地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根据三亚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YC02-48-01和YC02-48-03地块土地权属示意图,该项目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土地总面积2.0495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7447公顷(含吉阳区东岸村委会第二村小组0.2290公顷、海罗村委会0.0021公顷及海罗村委会第一村小组0.0305公顷、荔枝沟社区居委会0.5034公顷及荔枝沟社区居委会第一村小组0.5161公顷、第五村小组0.3772公顷、第六村小组0.0699公顷、第七村小组0.0165公顷等集体所有土地);市政府土地约0.0008公顷;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土地约0.3028公顷(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上述拟土地面积不做最终定界依据)。
二、征收主体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8.《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集体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集体土地补偿: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其他附着物补偿: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涉及特殊附着物补偿,经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经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报资规等职能部门同意,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经营管理的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外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五、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
六、保障措施
(一)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二)参与征收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土地补偿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