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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防灾减灾实战实训基础设施项目及周边道路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4-0862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8-06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4〕114号
  • 发布日期: 2024-08-0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防灾减灾实战实训基础设施项目及周边道路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8-06 15:35:28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防灾减灾实战实训

基础设施项目及周边道路用地征收

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防灾减灾实战实训基础设施项目及周边道路用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86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防灾减灾实战实训基础设施项目及

周边道路用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做好三亚市防灾减灾实战实训基础设施项目及周边道路用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防灾减灾实战实训基础设施项目及周边道路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428号)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三亚市防灾减灾实战实训基础设施项目及周边道路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项目涉及干沟村集体用地面积约2.5905亩,田独镇人民政府(经济场)约27.1575亩、红沙农场9.8415亩和海南诗波特投资有限公司1.1055亩国有土地。房屋总栋数约4栋,总建筑面积约2600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测量和签约补偿为准)。

二、征收主体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6.《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8.《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集体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集体土地补偿: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或《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其他附着物补偿: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涉及特殊附着物补偿,经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补偿

五、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六、国有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及补偿

(一)依法收回农场国有土地的补偿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收回海南诗波特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土地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规定执行。

(三)权属三亚市人民政府、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涉及其他特殊附着物的,经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程序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予补偿

七、经项目征地工作组确认并报资规部门核准,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生产经营管理的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线外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八、坟墓补偿

坟墓补偿: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每座2.4万元,迁移地由三亚市人民政府或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九、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60天内。

十、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不搬迁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补偿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征收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用地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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