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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98环岛高速大茅隧道改造工程项目(吉阳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4-0844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6-23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4〕96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4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98环岛高速大茅隧道改造工程项目(吉阳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6-24 17:39:37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G98环岛高速大茅隧道改造工程

项目(吉阳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G98环岛高速大茅隧道改造工程项目(吉阳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623

(此件主动公开)



G98环岛高速大茅隧道改造工程项目(吉阳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G98环岛高速大茅隧道改造工程项目(吉阳段)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G98环岛高速公路大茅隧道改造工程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448号)精神,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G98环岛高速大茅隧道改造工程项目(吉阳段)具体范围及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项目涉及中廖村委会集体土地面积约2.7861公顷(含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0.0039公顷)和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房屋总栋数约6栋,总建筑面积约780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测量和签约补偿为准)。

二、征收主体实施部门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日修订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423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6.《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7.《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

8.《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对象资格认定

方案批准发布之日具有中廖村委会户籍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上有合法唯一住房被征收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即被征收人

安置补偿标准

征收符合安置条件人员的房屋采取就地安置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一)就地安置补偿标准

具有中廖村委会户籍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房屋被征收后,自愿选择就地建房安置的,对现有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1100元给予补偿。房屋被征收后不需要政府安置,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按房屋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超出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其他附着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用于种植看管房屋及厨房、厕所等其他附属物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另行补偿(不享受奖励)。

六、集体土地、青苗、坟墓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一)集体土地补偿:征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三)坟墓补偿: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为每座2.4万元,迁移地由市政府或区政府统筹安排。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按《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涉及特殊附着物补偿,经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经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报资规等职能部门同意,项目红线外剩余无法经营管理的边角地、夹心地可纳入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外土地、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项目红线内的有关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七、国有土地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

权属三亚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按时搬迁奖励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积极配合清点、丈量和登记,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实施部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征收的房屋搬迁腾空交付拆除的,每户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搬迁奖励,并给予每户不超过175平方米的宅基地安置,宅基地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超过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无搬迁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再享受搬迁奖励及宅基地安置。

九、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临时过渡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按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临时过渡费和生活补贴按半年(6个月)发放,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非被征收人原因,临时过渡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妥善安置的,临时过渡期自动延长,继续按上述标准发放,直到妥善安置为止,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费从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拨付。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服从政府统一安置,或不按规定时间内提交就地安置报建材料的,不再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和生活补贴。

十、签约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天内。

十一、保障措施

(一)在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因不合法或不合理理由拒绝不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办理拆迁手续后,予以拆除。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谩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一)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未清点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以补偿。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用地补偿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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