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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龙岭路项目收回山水国际小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4-0844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4-06-26
  • 发文字号: 吉阳府〔2024〕97号
  • 发布日期: 2024-06-2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龙岭路项目收回山水国际小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24-06-26 16:06:09

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龙岭路项目收回山水国际小区

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龙岭路项目收回山水国际小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三届第60期)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落实责任。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626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龙岭路项目收回山水国际小区

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临春区龙岭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6237等规定及三亚市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政府拟收回山水国际小区(城公寓)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土地将作为三亚市龙岭路项目部分用地,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工作,为切实做好该市政工程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拟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基本情况

三亚市龙岭路项目拟收回山水国际小区国有土地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本项目涉及收回山水国际小区(山水国际城市公寓)土地约704.35平方米,征收该土地上青苗、水泥地板、水泥路面、围墙等地上附着物。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战略目标,坚公开、公平、公正征收补偿原则,以人为本,保障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主体

征收补偿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一)拟收回国有土地的价值

拟收回山水国际小区(城公寓)国有土地使用现状为绿化用地、停车场用地及人行道用地,收回山水国际小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合理评估补偿。

(二)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式

收回山水国际小区(城公寓)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五、拟收回国有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市场价值评估补偿

六、评估价值时点及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评估价值时点

以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开展土地调查的时点2023316日为评估价值时点

(二)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由产权人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10日内共同确定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委托山水国际城公寓小区物业公司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报给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产权人协商不成的,由征收补偿实施单位从我市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采取随机抽取确定。

七、评估结果的认定

产权人或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产权人或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最终评估结果以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为准。

、保障措施

(一)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15日内产权人因个人不合理原因拒不配合办理征收补偿,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出补偿决定予以公告。

(二)执法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打击;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参与补偿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通过恶意串通、故意阻挠等方式影响公共市政项目推进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妨碍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附则

(一)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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