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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高知园安置区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4年6月28日
三亚市吉阳区高知园安置区项目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吉阳区高知园安置区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101号)要求,为做好该项目征地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等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该项目拟征收吉阳区辖区范围内土地面积约124124平方米,土地权属为南丁村委会集体土地约124028平方米、落笔村委会集体土地约23平方米(具体四至界址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约120375平方米,农村宅基地约3749平方米。涉及框架混合房屋约5栋(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简易结构7栋(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青苗面积约180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
(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标准执行,其中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2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050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南丁村委会的被征地村民房屋被拆迁后,不需要区政府统一安置,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奖励:
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搬迁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被搬迁房屋超出270平方米的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搬迁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奖励。
(三)南丁村委会村民房屋被拆迁后,根据《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三亚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本村委会重新申请宅基地自建房屋的,由南丁村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为其安排宅基地,但三亚市吉阳区高知园安置区项目征地范围外另有住宅的,不得再安排宅基地,被征地村民再建房屋应符合海南省和我市关于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
五、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元/亩。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补偿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补偿。产权人也可选择采取包干方式补偿青苗,包干方式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规定执行,包干标准为每亩5万元。
(三)坟墓搬迁补偿按每座2.4万元标准补偿。
(四)其他附属物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其他附属物,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六、过渡安置
符合宅基地自建房屋资格的,自依法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临时过渡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租房补贴1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实际人数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
七、搬迁补助及奖励
(一)拆迁房屋的,每户给予搬迁补助费3000元;符合宅基地自建资格的,自依法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每户给予回迁补助费3000元。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搬迁奖励。
八、补偿登记期限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吉阳区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清点确认并签订补偿协议。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九、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导致征地范围外相关联的边角地、夹心地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征收范围一并补偿。边角地、夹心地补偿费用从项目征地补偿费中列支,补偿后的边角地、夹心地由区政府统筹使用。
十、保障措施
(一)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搬迁,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资规、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形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影响征收补偿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被拆迁房屋涉及一栋多户的,原则上按一户处理。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需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补充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执行。
(四)本方案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