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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各单位,各村(社区):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三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三亚市吉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三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三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三亚市吉阳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监测、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及后续管理工作。凡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或需由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三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应急处置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应急预案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本预案规定执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三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三府办规〔2024〕7 号)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预防为主。强化公共卫生安全观念,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积极开展卫生应急准备,加强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等防范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
1.4.3 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做好人员、技术、经费、物资、设备等应急储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平急快速转换能力。
1.4.4 依法管理,科学处置。区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相互衔接的公共卫生政策制度体系,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全面规范、依法管理。
1.4.5 联防联控,社会参与。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社区动员,整合协调社会力量、 民间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等,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区范围内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区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区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我区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区。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我区,有扩散趋势。
(5)包括我区在内,省内2个及以上毗邻县(市、区)出现5起及以上疟疾突发疫情,且有扩大蔓延趋势。
(6)包括我区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并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 以外的地区。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0)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省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1—4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 2 个以上市(县、区)。
(3)霍乱发生,1 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市(县、区);或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我区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认定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及以下。
(9)包括我区在内,在2个及以上毗邻的县(市、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有蔓延趋势。
(10)登革热在我区发生,1周内发病100例以上。
(11)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我区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我区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和危重病例。
(5)出现疟疾突发疫情。
(6)登革热在我区发生本地疫情,1周内发病50—99例。
(7)市级以上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平战结合运行机制,在启动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3.1.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包括但不限于: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吉阳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吉阳分局、区水务林业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区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吉阳分局、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各村(社区)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危机心理干预,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地区的管控建议;按规定或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当地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的舆情监测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项目建设审批,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 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专业队伍参与救援,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款工作,管理和分配区救灾款物。
区财政局:安排区级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负责综合行政事项内公共卫生事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联系驻地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理和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召集具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的退役军人,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伤亡人员的伤残、烈士评定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并指导各建筑工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指导各物业小区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积极配合入户调查,做好居家隔离人员日常监管。
区教育局: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蔓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人员留置调查、强制隔离、控制区域(疫区)交通管制与封锁等措施。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与卫生健康行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区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工作。协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安置。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民政特定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省及我市规定,依法保障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伤、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强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药品和医卫材料价格监测和检查。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对进出动车(火车)站、汽车站和乘坐动车(火车)站、汽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道路运输的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水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吉阳分局:加强应急物资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加强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管,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确保食品加工生产质量卫生安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等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本区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辖区内动物疫病的监测、采样送检及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工作;配合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检测、诊断;开展人畜共患的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强化日常监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对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快速隔离控制,规范采集病料样品并按程序送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吉阳分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急需项目用地,为突发事件提供位置图、地形图和影像图等。调查、统计涉疫人员在我市购房及入住情况,协助辖区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区水务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与防控、基础调查和配合农业农村部门采集样品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市场的防控工作;组织做好参加外商务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商务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和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区司法局: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法制建设,审查防控文件的合法性,组织普法宣传,加强社区矫正对象风险管控,协助办理涉疫案件等。
市生态环境局吉阳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积极妥善处理管辖区应急事件,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情调查、样本采集、隔离管控等工作。
各村(社区):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协调与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序开展;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情调查、样本采集、隔离管控等工作;组织动员本村(社区)的志愿者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等。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业务相关科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科室和联络员名单报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3.2 境外输入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区人民政府成立境外输入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相关部门(单位)包括但
不限于: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吉阳分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区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吉阳分局、区亚龙湾旅游度假区综合服务中心、各村(社区)等。领导小组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吉阳区境外输入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坚持统一领导,全面压实政府属地、部门监管、单位主体、个人自管理的“四方责任”,根据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优化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分级联动方案,确保指令清晰、系统有序、条块畅达、执行有力。
3.2.1 境外输入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临床诊断、医疗救治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提出控制措施和医疗救治方案;加强医护人员安全防护工作;提出经费和药品、医疗设备等物资需求计划;普及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病能力;组建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依法或按授权发布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信息;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组织对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媒介监测,组织对疫情进行分析、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并向政府、公众提出预警报告;组建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组织技术人员培训和境外输入性传染病应急处理的演练;督导境外输入性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对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和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经费和防护用品等物资需求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和监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必要时协调市卫生健康委与三亚海关、三亚机场海关、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互通相关信息,做好应急处置。
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协助卫健、疾控部门及时做好疫区现场管控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治疗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协助卫健、疾控部门对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查找工作。网安部门积极开展网上舆情监控;依法打击涉疫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在疫情趋于严重时,全区启动一级勤务,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时提供支持。
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相关公共卫生经费。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应急处理等方面经费;按规定落实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做好疫情应急处置财政支持。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疾病控制机构、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传染病病区、发热门诊、隔离病室建设项目的审批。在疫情趋于严重时,争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我区防控物资的调配支持。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做好全区监狱、戒毒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杜绝传染病疫情传播扩散。
市市场监管局吉阳分局: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区民政局:加强对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监测,负责落实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救助,指导慈善组织规范管理使用社会捐赠款物。
市生态环境局吉阳分局: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农贸市场人员的健康监测、上报疑似病例等管理,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发现报告疫情。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专业单位对乘客进行检疫、检查;对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的疑似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及相关场所的病原危害;开展宣传教育。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各建筑工地人员的管理,指导建筑工地做好消杀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及时发现、报告疫情。
区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做好旅游相关企业(旅行社、酒店、景区等)管理,指导做好文化、旅游等场所消杀工作。对前往或来自传染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旅行者(游客)进行健康教育。
区教育局: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指导学校机构落实因病缺勤登记,发现疑似症状学生及时报告疾控部门;督促抓好学校环境卫生整治;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积极配合卫健、疾控部门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疫情传播。
区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做好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宣传,加大境外输入性传染病防控知识科普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预防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等传染病的有效做法和先进典型,及时关注舆情并做好舆论引导。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指导落实疫情防控事业单位保障和激励政策。指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期间工作报酬而引发的举报投诉。
辖区内部队和上级政府或部门的直属单位要服从区人民政府的境外输入性传染病防控部署,负责其所辖范围内的防控措施落实。
3.3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是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区卫生健康委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建立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和应急指挥信息平台;负责编制、修订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各相关单位实施应急预案,组织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会商,协调本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通报、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承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同时,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境外输入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可根据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 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工作专班的建议。工作专班承担综合协调、医疗救治、监测预警与疫情处置、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后勤保障等职责。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生健康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由传染病学、临床医学、流行病学、卫生管理、医学检验、精神心理学等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该委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以及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区卫生健康委卫生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同时,区卫生健康委还对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的调查、治疗控制措施、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后期评估提出专业建议,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3.5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5.1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主要由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负责。
3.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承担全区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组织实施全区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5.3 海关部门: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疑似病例及重点人群管控、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6 工作机制
3.6.1 应急指挥机制
(1)区人民政府构建统一指挥、权责匹配、权威高效、平战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指挥体系。
(2)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组建跨领域、多学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发挥科技在应急处置中的支撑作用。
(3)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完善监测报告、风险评估、预警预测、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社会管控等应对处置方案,建立预案动态调整机制。
(4)依法明确应急响应的主体、级别、程序和方式,形成分级分层、快速灵敏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召开工作例会,实行工作任务交办单制度,做到问题日清日结。
(5)实现态势智能感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权威发布、指令实时下达、防控协同行动。
3.6.2 联防联控机制
(1)在落实区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基础上,坚持“一盘棋”防控策略,建立部门工作职责清单,明确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建立部门高效协同、上下有序联动、区域紧密协作、信息互通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
(2)推进市区和省内公共卫生合作,建立防控工作的平时会商、应急联动、合作应对机制。
(3)落实城乡社区公共卫生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发挥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社区医生以及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完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培育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3.6.3 监测预警机制
(1)优化传染病和其他事件监测系统,完善各类哨点监测布局,以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为重点,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监测哨点,建立预检分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和传染病监测系统。
(2)健全网络直报、医疗卫生人员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究发现报告、大数据分析和舆情监测捕捉、公众举报等多渠道疫情监测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与快速反应体系。
(3)建立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关键信息实时推送、会商分析和早期预警制度,实现信息源头收集、实时抓取和在线监测,提高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快速发现、报告、预警、响应和处置能力。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相关场所、人员、物流和气候等特征分析与疫情追踪,及时监测预警重点场所、高发季节和高风险人群。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风险提示。
3.6.4 大数据赋能辅助机制
(1)坚持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
(2)强化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多部门数据共享和场景化多业务协同,全面提升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3)深化大数据管控机制,加强数字流行病学调查和智能化疫情防控工作。
(4)建立覆盖时间、空间、人群的三维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测模型,构建涵盖传播指数、风险指数的公共卫生应急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评估风险,及时预警预测,有效指导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3.6.5 平战结合机制
(1)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应急演练机制,加强行政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平战快速转换、防治一体、专群协同的应急响应能力。
(2)提升区内突发急性传染病应急防控队、紧急医学救援队专业能力建设,与市级应急医疗救援体系保持联系。
(3)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动员响应、区域联动和人员调集机制,提升应急救治能力和效率,建立健全传染病救治机构整体、院区、床位等的应急腾空与设备、实验室资源等的统筹调度机制。
(4)建立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制度,联合市级建立大型场馆、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应急征用机制。
3.6.6 “三情”联判机制
(1)推进疫情、舆情、社情(以下简称“三情”)联判联动、综合管控,统筹风险防范、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维护各项工作。
(2)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权威信息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利用大数据分析和研判手段,加强“三情”监测,捕捉疫情线索,有效管控负面信息,及时核实辟谣。
(4)统筹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风险防范化解,保障应急状态下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孕产妇、儿童、危急重症患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
(5)强化应急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疏导社会恐慌情绪。
3.6.7 医防融合机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贯通监测报告、预警预测、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全链条、各环节,推动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对接。
(2)强化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控制职责,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承担传染病防控的科室,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明确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绩效奖励制度。
(3)向医疗机构派驻疾控监督员,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等疾病预防控制责任,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
4 监测、预警、评估与报告
4.1 监测
4.1.1 建立完善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网络、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舆情监测等监测网络。同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加强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病例和媒介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及时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无疫情地区加强常态化监测,包括发热病人监测、出入境船舶监测和媒介监测等。在流行季节发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时,启动应急监测。
4.1.2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海关等单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流程,做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长期、连续、系统收集疾病与健康相关事件、危险因素的信息资料,分析其分布与动态变化规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1.3 提升监测效率,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在日常主动监测、被动监测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应急监测,增加或调整监测方式、范围、 内容、频次等。
4.2 预警
4.2.1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本区域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以下权限确定: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及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黄色)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同时报省人民政府;一般(Ⅳ级,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 同时报市人民政府。
4.2.2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性、影响区域范围、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资源等因素,设定分级预警指标,预警指标应有适宜的、早期的敏感性。市级预警指标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按照市、区预警阈值依次递减的原则,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级指导下制定相关事件的区级预警指标。
4.2.3 区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预警建议后,应及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根据事件防控实际需要确定;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发布后,应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和变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议,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预警。
4.3 评估
4.3.1 根据各类监测数据、国内外疫情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4.3.2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的风险识别和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将风险分析结果形成风险评估报告,辅助决策和事件应对。
4.3.3 一旦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应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全面综合人员活动、行为习惯、物流、气候等更大范围的社会化层面数据,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和应对处置情况,动态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评估。
4.4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4.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区卫生健康委、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分别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4.3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直接通过电话第一时间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动态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响应原则
5.1.1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5.1.2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全省和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1.3 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在本管辖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5.2 分级响应
本区发生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响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本区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后,在省卫生应急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及时、果断处置。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由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果断处置,接受省卫生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的指导, 同时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出报告。根据境外输入性疫情实际形势, 由市、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分别报请同级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5.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IV级)
(1)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点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指导,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涉及两个以上区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
(2)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 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予以支持、指导,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5.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III级)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委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生产、生活保障和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涉及两个以上市县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
(2)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 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情况。
5.2.3 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
(2)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措施
5.3.1 区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人民政府报经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 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区人民政府及村(社区)要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2 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
(1)联合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及时组织开展事件风险评估、疫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政策建议,做好决策参谋。组织制定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病原溯源、追踪调查,制定和调整防控措施,发布公众健康指引。整合动员医疗资源,开展医疗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疾病防控、事件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及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启用集中医疗救治点、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普及健康科普知识;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联合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内容,及时向社会进行发布;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5)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并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6)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3.3 医疗机构
(1)开展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施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根据规定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5)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6)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7)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传染病查询和病因诊断。
5.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联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协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受检测能力限制,应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支持,并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交流,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下,联合市级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实施方案。
(6)开展技术培训:负责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防病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5.3.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区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6 海关机构
(1)境外发生事件时,海关应整合调动技术力量,做好口岸入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及与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引发事件。境内发生事件时,做好口岸出境人员健康监测、病例筛查、应急处置及与属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严防境内疫情输出引发事件。
(2)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报送口岸事件信息和动态变化情况。
(3)及时向公众发布口岸出入境防控措施及健康监测、个人防护具体要求。
5.3.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在我省其他市县或我市其他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按照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4 境外输入性疫情应急响应与应对措施
5.4.1 患者救治。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日常接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需进行留观、隔离治疗的转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进行诊疗,转运至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后, 同时逐级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然后由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分别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4.2 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对象包括对传染病患者、有传染病症状体征者、密切接触者以及来自国际关注突发事件疫区或重点针对地区者等的搜索和排查。
(1)若排除传染病嫌疑,则按患者需求就诊;
(2)若排除烈性传染病,但有其他公共卫生危害,按危害就诊;若无法排除烈性传染病,隔离后,由医疗机构上报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联系送指定医院;
(3)若为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由市级指导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5.4.3 应急处置
5.4.3.1 全区各医院设置全年运行、相对独立、标识明显、道路通畅的发热门诊,配置独立留观室,有备用留观室扩展空间,有完善的医护人员值班制度,与海关、区疾控中心、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联系人制度,确保信息通畅。
5.4.3.2 各医院接到口岸转运疑似病人信息后,迅速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热门诊医护人员立即到位,做好病人交接准备。
5.4.3.3 病人到达后,向运送人员了解病人基本情况,交接相关信息表。如果口岸检疫/疾控部门已采集患者的标本,应及时沟通、了解、反馈检测结果。病人交接完成,后续诊疗、处置情况及时反馈给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医务人员依据患者情况实施初步临床诊断和治疗;医院将患者的初步情况形成信息,同时报告辖区疾控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
5.5 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5.5.1 依据
响应调整和终止程序同启动程序。在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生、发展的趋势和控制效果, 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后向同级政府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意见建议。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或经处置后得到有效控制的事件,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发生变化后,应在专家评估基础上,按照“谁启动谁调整、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有关政府或部门宣布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或乙、丙类传染病发病在规定时间内低降至规定标准以下。
5.5.2 程序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应急响应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研判结果调整应急响应的级别和应急处置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宣布解除应急响应,停止执行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6 后期处理
6.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卫生健康委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2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区有关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3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民政部门指导、协调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救援,并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灾区和受灾群众。
6.4 奖励和抚恤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按照程序进行申报,批准后可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及时给予合理补偿。
6.5 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境外输入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7 组织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本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救治和疫情处置能力。区爱卫部门加强对环境消杀专业队伍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能力。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依托海南省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系统和决策指挥平台,承担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决策指挥系统联系省级相关部门,覆盖市、县(区)。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建设的实施工作。同时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上级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本区实际情况、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加强全区各医疗急救中心站建设,不断提高全区应急医疗机构应急救治能力。
(2)传染病救治机构: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要加强传染病相关科室建设,不断强化传染病归口管理、集中收治、留观能力;进一步规范设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完善预检分诊工作制度和流程。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队伍
(1)组建原则。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
(2)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区卫生健康委根据我区实际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传染病防治、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职业病、临床救治、卫生监督、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与培训。区卫生健康委应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统一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1.6 培训和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区卫生健康委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
建立健全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调控能力,建立区级应急物资站,储备应急所需物资。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病卫生防护用品、生活用品及应急设施等。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吉阳分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配合组织落实物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卫生材料的价格监测和检查。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 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的调用,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予以补充。
7.2.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或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7.3 通讯与交通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配备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区财政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经费统筹安排。
7.4 法律保障
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利(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7.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校和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是指凡在中国境外感染相关病原体,发病后来到三亚,或回到三亚后发病的病例,称为境外输入性传染病。本定义特指境外国家,例如发病前有疟疾流行国家或地区流行病学史的人(排除本地感染)。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制定,原则上每3 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区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卫生健康委应急办公室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解释部门
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