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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能否作为经营性用房?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转借、调换,不得作为经营性用房,不得违反规定转让。保障性住房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和改变房屋结构、装修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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