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其所属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
(二)属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借)用协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其他租(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借)用协议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
(三)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属租(借)用市场铺面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和市场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租(借)用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部队房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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