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用地项目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2026年8月4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印发《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用地项目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6〕129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方案》的背景依据
为加快推进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征收(收回)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征收(收回)项目实际,制定《方案》。
二、《方案》的适用范围
项目四至范围:项目更新区域位于东至安游路,西至榆亚路,南至红土坎社区居委会,北至中海石油南海西部(海南)有限公司,征收(收回)范围总面积约2.06公顷(30.92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三、《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方案》分为征收(收回)范围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征收主体及法律依据,安置对象的认定,分户原则,征收补偿安置,征收范围内仅有宅基地、地上未建房村民的安置补偿,安置房源、分配和差额面积结算,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奖惩措施,扶持措施,保障措施,附则共十三条。
四、安置对象如何认定?
自《方案》发布之日止,在项目用地红线内有自有房屋或未建房的宅基地,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一)户籍在红土坎社区居委会,具有红土坎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包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二)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迁入红土坎社区居委会(入嫁妇女为男方户籍、上门女婿为女方户籍),但不具有红土坎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入嫁妇女和上门女婿。
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虽未迁入红土坎社区居委会(入嫁妇女为男方户籍、上门女婿为女方户籍),但长期在红土坎社区居委会生活且未在原户籍所在地享受过住宅房屋安置待遇的入嫁妇女和上门女婿。
婚后户籍仍在红土坎社区居委会(出嫁前的村集体),并在红土坎社区居委会长期居住生活、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而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且未享受过嫁入地住宅安置待遇的妇女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并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三)户籍在红土坎社区居委会,但不具有红土坎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
1.在第二轮土地承包(1997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红土坎社区居委会,长期居住生活在红土坎社区居委会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在第二轮土地承包(1997年12月31日)后户籍迁入红土坎社区居委会,长期居住生活在红土坎社区居委会的人员。
(四)户籍不在红土坎社区居委会,但在红土坎社区居委会有合法独立住宅的,且其本人以及户籍在册的家庭成员在三亚市未享受过任何政策性保障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下列人员:
1.原为红土坎社区居委会户籍,现户籍不在红土坎社区居委会的人员;
2.没有红土坎社区居委会户籍,但其住宅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合法土地来源证明。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补偿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红土坎社区居委会核实后上报,经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为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人员。
安置对象的未成年子女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红土坎社区居委会调查上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列为户籍在册子女。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公告发布前出生的新生儿列为安置人员,按其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和安置标准进行补偿。
五、分户原则及家庭成员什么情况下可以分户安置?
(一)原则上一本户口簿为一户。
(二)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分户:
1.《方案》发布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
2.《方案》发布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离婚满一年的。
3.《方案》发布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
4.丧偶人员。
六、安置补偿有哪些方式?安置标准是什么?
(一)安置方式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采取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1.安置房安置:安置对象自愿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就近安置到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安置区。
鼓励被征收人到其他安置区异地现房安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到其他安置区异地现房安置的,可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等价值置换异地安置房,或按照就近安置房建筑面积1:1置换异地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予以补偿。
3.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方式的,货币补偿部分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补偿,安置房安置部分按照上述第1项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标准
1.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第1目的安置对象,按每人60平方米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一套被征收住宅房屋对应的安置对象仅为一人的,按120平方米住宅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第2目、第四项之第1目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但每户最高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3.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第2目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原则,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但每户最高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4.对《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人员,补偿安置标准由吉阳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七、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补助)的标准是什么?
(一)对符合《方案》第四条规定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其在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征收(收回)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不予补偿。同时,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应安置房屋的差额面积,被征收人需按每平方米2750元补缴价款。
(2)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7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540元的标准补偿。
(3)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不予补偿。同时,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应安置房屋的差额面积,被征收人需按每平方米2750元补缴价款。
(2)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扣除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3.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对符合《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安置条件但在三亚市内享受过政策性保障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员,以及户籍已迁出红土坎社区居委会、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体分红、拆迁补偿安置等待遇的外嫁女,其在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征收(收回)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7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540元标准给予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补偿。
2.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三)对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征收(收回)项目红线范围内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不具有红土坎社区居委会户籍的外来人员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征收人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的,对被征收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给予被搬迁人生活困难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525平方米;
2.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面积525平方米。
八、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被征收人(外来人员除外)被拆除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拆移补偿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规定执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没有明确规定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
(二)被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零星青苗,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也可按照《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有关规定实行包干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坟墓,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以下标准给予迁移补偿,迁移地点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和吉阳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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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规格 |
单位 |
补偿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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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坟 |
以棺位 |
座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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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坟 |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
座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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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坟 |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
座 |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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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 |
石碑 |
块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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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 |
水泥碑 |
块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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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坟增加补偿 |
三年以内 |
座 |
3000 |
九、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是什么?
(一)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3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合计6000元/户。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对符合《方案》第四条规定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含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房建设期间,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对象自行过渡安置。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月,自安置对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当月起发放。安置房为期房的,先按18个月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期满后再每半年(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发放一次,直至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
若安置房为毛坯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征收主管部门发布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公告之日起3个月止;若安置房为简装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征收主管部门发布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公告当月。安置对象无故不配合征收主管部门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的,征收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关于征收范围内仅有宅基地、地上未建房村民如何安置补偿?
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仅有宅基地、地上未建房,但符合《方案》第四条规定安置对象条件的红土坎社区居委会居民,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补偿安置:
(一)安置面积的确定
1.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第1目的安置对象,按每人60平方米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一块宅基地对应的安置对象仅为一人的,按120平方米住宅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对符合《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第2目、第四项之第1目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但每户最高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
1.《方案》发布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需书面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安置补偿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明确的,则视为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
2.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如下:
(1)根据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面积,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予以补偿。
(2)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3)不享受搬迁奖励。
3.如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如下:
(1)根据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面积,进行安置房安置。
(2)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当月起,按《方案》规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4)不享受搬迁奖励。
(三)因被征收人无现有房屋用于抵扣应安置房屋面积,被征收人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以应安置房屋面积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275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缴款(该笔款项可在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从被征收人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中抵扣)。
十一、安置房源如何分配?
就近安置房源位于榆红安置区;异地安置房源由征收人在三亚市其他可用安置房源中统筹调剂。由吉阳区人民政府主导,结合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签约情况,按照正式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十二、安置房屋差额面积如何结算?
对符合《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其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予以补偿。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格(暂以安置房批复的概算价格计,最终以结算审核为准)结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结算。
十三、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和《三亚市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意见》(三府规〔2024〕134号)有关规定,收回范围内涉及中海石油南海西部(海南)有限公司0.6216公顷、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驻三亚市办事处0.1315公顷国有划拨土地,按照上述土地证载用途市场评估价格的60%确定土地收回价值,采取货币补偿或等价值置换物业的方式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四、奖惩措施有哪些?
(一)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在2个月内(含2个月)配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含意向协议),或在2个月内(含2个月)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每户3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超过2个月拒不配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含意向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三)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超过3个月拒不配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被征收住宅房屋超过52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或者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