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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因实施三亚市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期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期搬迁公告》等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市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期用地范围内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经核查:被征收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第二、三、四、五居民小组集体土地范围内。其中房屋共2栋:一栋为混合结构,丈量号5-5,片区号3-5-71,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06.74平方米;另一栋为混合结构,片区号3-5-72,丈量号5-6,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9.51平方米。青苗面积113.85亩(图号为C254-1);其他地上附着物包含:铁柱铁架铁皮顶棚401.69平方米、室外水泥地板(厚5cm)401.69平方米、机钻井(口径20cm,深128m)1口、拆移空调机6台、搬迁无锈钢蓄水池(5立方以下)1个。
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二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临春二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临春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四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临春四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五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临春五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与三亚雅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峪公司)因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产生纠纷;临春二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四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五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与雅峪公司、海南聚盈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盈中心)亦因青苗补偿产生纠纷。临春二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四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五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与雅峪公司均主张其为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并据此主张上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临春二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四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五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与雅峪公司、聚盈中心均主张其为被征收青苗的所有权人,亦据此主张上述青苗的补偿款。由于临春二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四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五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与雅峪公司对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发生争议;临春二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三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四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临春五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与雅峪公司、聚盈中心亦对被征收青苗的权属发生争议,被征收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明,征收人无法与该所有权人达成补偿协议。
为保证三亚市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期的顺利推进,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等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第二、三、四、五居民小组2栋房屋(详见附件2)、113.85亩青苗(详见附件1)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详见附件3)实施征收。
二、对上述被征收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货币补偿。
(一)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两栋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16.25平方米,均为混合结构,补偿单价为1100元/平方米,补偿价款合计457875.00元。
(二)青苗补偿
青苗面积113.85亩,按50000元/亩包干补偿,补偿金额5692500.00元。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1.铁柱铁架铁皮顶棚:401.69平方米,补偿单价为120元/㎡,补偿价款48202.80元。
2.室外水泥地板:401.69平方米,规格:厚5cm,补偿单价为30元/㎡,补偿价款12050.70元。
3.机钻井:1口,规格:口径20cm×深度128m×单价,补偿单价为800元/口,补偿价款20480.00元。
4.空调机:6台,补偿单价为200元/台,拆移费合计1200.00元。
5.无锈钢蓄水池:1个,规格:5立方以下,补偿单价为200元/个,搬迁费200元。
以上(一)至(三)项补偿金额合计6232508.50元。
三、因被征收房屋、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明,本决定书送达后,征收人将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待权属确定后,相关权利人可持权属证明材料依法办理补偿款领取手续。
四、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附件1-3
1.青苗测量资料
2.房屋测量资料
3.其他附着物丈量清点登记本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7日
(联系人:李国郎;联系电话:1397618397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