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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建(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已拟定,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6年10月26日至2026年11月24日止(共30日)。
二、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征收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栋403室,联系人:卢家尊,联系电话:88715177),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JYAZQ04-01-02地块内部分用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4日
附件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JYAZQ04-01-02地块内部分用地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JYAZQ04-01-02地块内部分用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征地补偿工作,确保本项目建设顺利推进,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规〔2025〕23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吉阳区内,用地面积约2740平方米(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土地权属为乌石社区集体土地约2734平方米、三亚市工业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国有土地约6平方米;房屋1栋,建筑面积约50平方米(最终数据以实际清点丈量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违章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规〔2025〕23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元/亩。
(二)青苗补偿采取包干方式补偿的,包干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不具备包干条件的零星苗木,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规〔2025〕23号)规定对应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三府规〔2025〕23号)规定对应的标准进行补偿。
因集体土地被征收,导致征收预公告确定范围外相关联的不动产无法实现合理使用的,该不动产产权人可以向征收主体单位申请将其纳入征收范围,涉及的补偿费用从本项目征地补偿费用中列支。
因土地被征收造成被征地农民失去生活来源和就业保障的,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11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琼社保发〔2025〕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属地单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发现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等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及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及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影响征地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征地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征收实施部门与搬迁对象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房屋补偿协议书签订后,搬迁对象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自行腾空房屋。
(三)房屋补偿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