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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赔偿处理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赔偿
请求人: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现依据生效判决〔(2026)琼02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对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本处理决定,具体事实经过、处理决定如下:
一、事实经过
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诉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三亚市吉阳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6日作出(2026)琼02行赔初5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生效。根据该生效判决要求,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应与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核算、评估确认后,对搬迁费用损失依法作出赔偿;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经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材料证明其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情况,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查确认后依法赔偿其停产停业损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与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证视频和保管现场进行核对,协商或共同委托专业部门确认物品损失情况,如确有损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为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27日向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协商通知书》,2026年7月29日完成电子送达(微信),2026年8月1日在《海南日报》完成公告送达。《协商通知书》载明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应在2026年8月15日前向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榆红办”)提交下列资料并配合完成下述事项:一、提交搬迁损失材料,并进行现场核算及选定评估机构。二、提交搬迁公告(2025年4月15日发布)前一年的营业额,营业额以经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材料为准。三、现场核对确认物品损失。四、领取公证清运物品。《协商通知书》同时载明逾期配合的后果。
2026年8月14日,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电子材料(压缩文件名《中哈特补充材料.rar 131MB》),包含14个文件项目,分别为:1.采购业务相关痕迹及付款回执照片;2.木材厂区装修发票;3.纳税申报表;4.税收完税证明2025-09-04 09:43:43;5.银行付款明细;6.装修;7.2023年12月—2024年6月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8.采购个人付款明细;9.合同(压缩文件);10.设备清单明细表;11.微型设备清单;12.已拆迁拉走木材及设备清单;13.中哈特家具厂装修及拆迁工程费用明细表;14.中哈特全量发票(8)。
2026年8月17日,榆红办工作人员当面告知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电子材料均不属于《协商通知书》载明的所需材料,再次告知该公司应到场核对物品损失、及时领取代为保管的物品。
2026年8月19日,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与榆红办工作人员签署《电子材料接收单》,载明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以上述电子材料(压缩文件名《中哈特补充材料.rar 131MB》)内容为准。
截至目前,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场核对物品损失、未领取代为保管的物品、未补充除上述电子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三府〔2013〕43号)第二十五条,作出如下行政赔偿决定:
(一)搬迁费用损失赔偿
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交现场清运的生产设备设施及木材等生产材料清单,以及对应的实际运输费用、运输规格、运输数量、运输距离等相关佐证材料,并同时提交三家备选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资质材料。本机关收到全部材料后,由双方协商从三家备选评估机构中选定一家作为最终评估机构;如双方对选定评估机构一事无法协商一致,或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提交三家备选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本机关将以公证随机方式选定最终评估机构,由其对上述生效判决载明的搬迁费用损失开展评估核算。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应配合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评估所需的必要材料,否则应由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后果。评估报告出具后60个工作日内,本机关按照评估确定的合理搬迁费用给予货币赔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搬迁公告前一年(2025年4月15日前一年)的营业额,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本机关收到经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材料后,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二十五条,以税务核准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为标准,最长按6个月核算停产停业损失,核算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给予货币赔偿。
(三)物品损失赔偿
1.请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对照公证影像资料完成物品清点核对及损失确认,办理物品领回手续。
2.经核对后现场确有物品灭失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同上)对灭失物品的价值予以评估,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应配合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评估所需的必要材料,否则应由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后果。本机关按照合理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赔偿。
3.因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怠于领取物品致使物品损失扩大的部分,由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上述(一)(二)(三)事项,若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予以配合,致使赔偿金额无法完成最终核算的,相应法律后果由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履行方式与期限
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提交全部佐证材料并配合完成上述评估、核实工作后,本机关将于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核算确认签字之日,且提供真实有效的对公收款账户信息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赔偿款以银行转账付至该公司对公账户。
四、权利救济告知
如海南中哈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对本行政赔偿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赔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