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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三亚市体育产业园生态建材生产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6-1082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9-18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9-1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三亚市体育产业园生态建材生产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更新时间: 2026-09-18 16:19:03

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三亚市体育产业园生态建材生产区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

  

根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建(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已拟定,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自2026918日至20261017止(共30日)。

二、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征收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403联系人:卢家尊;联系电话:88715177),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三亚市体育产业园生态建材生产区基础设施配套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9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市体育产业园生态建材生产区基础设施

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三亚市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为实施市政公共事业项目,经市政府同意,拟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作为三亚市体育产业园生态建材生产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三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用地范围和现状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吉阳辖区内,具体界址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征收红线图为准。本次涉及国有土地总面积约10604平方米,其中:三亚水泥厂约2433平方米、国家约8171平方米,最终征收面积以实际补偿核定数据为准。

本方案适用于三亚市体育产业园生态建材生产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主要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建(构)筑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

(三)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地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主体和实施部门

征收主体: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被征收房屋认定条件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无权属证书的,以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的合法审批文件记载的用途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

1.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证明)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证明)记载的面积进行补偿;

2.没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但被征收人持有土地权证或合法土地来源证明的,按照现有地上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

(三)没有房屋权属证书(证明),也没有合法土地来源的房屋,按建成时间作如下处理:

1.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本方案第五条规定予以补偿;

2.1990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建成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建安成本予以补偿;

3.2008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房屋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补偿方式

符合第四条认定条件的房屋,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其被征收地上房屋的价值,由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多数决定原则投票决定,或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作价补偿。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在提供合法营业执照和纳税记录后在下列方式中选择确定:

1.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以税务部门核准的平均净利润计算确定,按月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以税务部门核准的营业额确定,按月补偿,补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六、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涉及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的通知》(202523号)规定标准补偿,或委托具备有效资质评估机构,按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七、不符合第四条认定条件的建筑物不适用第五条的补偿标准,可以给予适当的材料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

八、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方案规定,由征收实施部门与搬迁对象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房屋补偿协议书签订后,搬迁对象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自行腾空房屋。

(三)房屋补偿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方案要求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保障措施

(一)属地单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发现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等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及违法建设行为,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及违法建设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参与征收补偿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影响征地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征收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征收实施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本方案具体实施问题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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