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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处理决定书
搬迁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搬迁人:曹安荣,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518,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盐巷28号。
因实施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工作需要,依据《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吉阳府〔2025〕28号)以及《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5〕22号)等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作为搬迁人,对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范围内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实施搬迁补偿。
经现场核查、权属调查及户籍核验确认,被搬迁人曹安荣在榆红城市更新范围内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不具有榆红村委会户籍,属于《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5〕22号)界定的外来人员,其房屋坐落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盐巷28号,位于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第二批地块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编号为安2-9丈2-9,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37.12平方米,其中框架结构房屋建筑面积232.8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04.32平方米。
在项目搬迁签约期限内,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多次协商搬迁事宜,但被搬迁人始终未签订房屋搬迁补助协议。为保障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充分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5〕22号)相关规定,现就被搬迁人曹安荣房屋的搬迁事宜,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对被搬迁人曹安荣坐落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盐巷28号、登记编号安2-9丈2-9、总建筑面积337.12平方米的房屋实施依法搬迁;被搬迁人曹安荣不符合安置对象的认定条件,不予补偿安置。
二、被搬迁人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与搬迁人签订房屋搬迁补助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对被搬迁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给予被搬迁人生活困难补助,每户最高补助建筑面积525平方米,补助金额为185416元(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337.12㎡×补助标准550元/㎡=185416元);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搬迁补助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搬迁人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每户最高奖励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搬迁奖励为84280元(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337.12㎡×搬迁奖励标准250元/㎡=84280元);合计金额269696元(生活困难补助185416元+搬迁奖励84280元=269696元)。上述生活困难补助和搬迁奖励,以被搬迁人主动配合丈量和搬迁工作、签订房屋搬迁补助协议并腾空房屋为前提条件给予,并非安置补偿款项;被搬迁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主动配合登记、丈量、签订房屋搬迁补助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不予支付。
三、限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助协议并腾空坐落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盐巷28号、登记编号安2-9丈2-9、总建筑面积337.12平方米的被搬迁房屋。(搬迁人联系地址: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黄军智,联系电话:15289801823。)
四、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