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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搬迁补偿决定书(周兴辉,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6-1084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9-29
  • 发文字号: 吉阳府搬补决〔2026〕7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9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搬迁补偿决定书(周兴辉,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更新时间: 2026-09-29 16:20:54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搬迁补偿决定书

 

搬迁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搬迁人:周兴辉,男,黎族,1950年9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536,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解放路1175号。

因实施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吉阳府〔2025〕28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22号)的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作为搬迁人,对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范围内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实施搬迁补偿。

经核查,被搬迁房屋坐落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盐巷7号,位于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第二批地块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人(实际拥有人)为周兴辉。周兴辉原是榆红村委会村民,因工作原因户籍不在榆红村委会,在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范围内有自有独立住房,且其在三亚市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22号)规定的第五类安置对象,即外出工作人员。被搬迁房屋登记编号为安2-18丈2-18,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8.61平方米,应安置人口数量为1人。

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已多次协商,被搬迁人仍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保障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充分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22号)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搬迁人周兴辉坐落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盐巷7号、登记编号为安2-18丈2-18、总建筑面积为118.61平方米的房屋实施依法搬迁。

二、被搬迁人周兴辉可在货币补偿、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三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由搬迁人向被搬迁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房屋搬迁补偿款1291502元。

被搬迁人周兴辉户应安置人口数量为1人,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人(含公摊)的安置标准,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60㎡/人×1人=60㎡)。依据回迁安置的榆红安置区安置房单位面积市场评估价19376元/平方米计算,安置房货币补偿款为1162560.00元(19376元/㎡×60㎡=1162560元)。被搬迁房屋为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118.61平方米,置换后剩余面积为58.61平方米(118.61㎡-60㎡=58.61㎡),按照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200元(含100%奖励)补偿标准计得剩余面积的房屋搬迁补偿款为128942.00元(2200元/㎡×58.61㎡=128942元)。房屋搬迁补偿款合计为1291502.00元。

2.房屋装修补偿款94888元。

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8.6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800元补偿标准计得房屋装修补偿款为94888元(800元/㎡×118.61㎡=94888元)。

3.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9998.70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品类及规格为:红砖墙铁皮顶房38.22平方米、圆钢制防盗网5.76平方米、铁柱铁皮顶棚11.6平方米、水管制防盗门4.85平方米、室外水泥地板(厚3—5cm)9平方米、红砖围墙(厚18cm)7.54平方米、塑钢门2.1平方米、铝合金窗5.76平方米、镀锌铁皮防盗门1.8平方米、红砖墙木板顶房2.94平方米、本地木瓜(结果)1株、空调机拆移费3台、实生芒果(φ18cm结果)1株,合计19998.70元。

4.一次性搬迁补助3600元。

5.上述第1至4项补偿金额合计1409988.70元。

6.若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被搬迁人搬迁奖励80000元。逾期,则不予任何搬迁奖励。

(二)回迁安置补偿方式

1.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

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8.61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人(含公摊)的安置标准,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60㎡/人×1人=60㎡)。

按有利于被搬迁人原则,搬迁人将选择面积最接近的回迁安置房屋(即榆红安置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安置房屋)对被搬迁人进行安置。

2.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扣除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建筑面积的房屋搬迁补偿款128942元。

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8.61平方米,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扣除后剩余建筑面积58.61平方米(118.61㎡-60㎡=58.61㎡),按照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200元(含100%奖励)补偿标准计得剩余面积的房屋搬迁补偿款为128942元(2200元/㎡×58.61㎡=128942元)。

3.房屋装修补偿款94888元。

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18.61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800元补偿标准计得房屋装修补偿款为94888元(800元/㎡×118.61㎡=94888元)。

4.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9998.70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品类及规格为:红砖墙铁皮顶房38.22平方米、圆钢制防盗网5.76平方米、铁柱铁皮顶棚11.6平方米、水管制防盗门4.85平方米、室外水泥地板(厚3—5cm)9平方米、红砖围墙(厚18cm)7.54平方米、塑钢门2.1平方米、铝合金窗5.76平方米、镀锌铁皮防盗门1.8平方米、红砖墙木板顶房2.94平方米、本地木瓜(结果)1株、空调机拆移费3台、实生芒果(φ18cm结果)1株,合计19998.70元。

5.一次性搬迁补助7200元(含搬迁和回迁)。

6.上述第2至5项补偿金额合计251028.70元。

7.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按照《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22号)相关规定执行。

8.若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被搬迁人搬迁奖励80000元。逾期,则不予任何搬迁奖励。

(三)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限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与搬迁人办理房屋搬迁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离并腾空被搬迁房屋。(搬迁人联系地址: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贤达,联系电话:17589731014)

四、被搬迁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仍可自行选定搬迁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若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搬迁人仍未选择,搬迁人将按有利于被搬迁人的第二种回迁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至公证机构或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专用账户,由被搬迁人自行依规领取。

五、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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