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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YBLXD04-08-10和YBLXD04-08-14地块的征收决定
根据三亚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本项目已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决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实施征收,具体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YBLXD04-08-10和YBLXD04-08-14地块(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儿童公园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落笔洞路君和君泰旁,东至落笔洞路、西至君和君泰小区、南至环岛铁路高架桥、北至鹿城大道,涉及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约18924平方米(具体界址、四至坐标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图、实际勘测定界成果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主体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部门
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
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权利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六、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补偿安置按照《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YBLXD04-08-10和YBLXD04-08-1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6〕96号)执行,详见附件。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收决定,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征收决定的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工作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的房屋权利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有关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征收主体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次征收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中心城区控规YBLXD04-08-10和YBLXD04-08-1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6〕96号)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