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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吕少新,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6-1079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8-27
  • 发文字号: 吉阳府搬补决〔2026〕3号
  • 发布日期: 2026-08-27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吕少新,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 

更新时间: 2026-08-27 16:59:28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

搬迁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搬迁人:吕少新,男,黎族,19793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2296,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盐巷20号。

因实施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吉阳府〔202528号)《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522号)《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吉阳府〔202655号)等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作为搬迁人,对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范围内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实施搬迁补偿。

经核查:被搬迁房屋坐落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盐巷20号,位于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第二批地块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人(实际拥有人)为吕少新,属于《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吉阳府〔202655号)规定的搬迁补偿对象。房屋登记编号为住宅3-23-2,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17.88平方米,应安置人口数量为3人。

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已多次协商,被搬迁人仍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保障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充分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522号)《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吉阳府〔20265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被搬迁人吕少新房屋搬迁事宜作出如下搬迁补偿决定:

一、对被搬迁人吕少新坐落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盐巷20号、登记编号为住宅3-23-2、总建筑面积为217.88平方米的房屋实施依法搬迁。

二、被搬迁人吕少新可在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由搬迁人向被搬迁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房屋搬迁补偿款479336元。

被搬迁房屋为混合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17.88平方米,按照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200元(含100%奖励)补偿标准计得房屋搬迁补偿款为479336元(217.88×2200/=479336元)。

2.房屋装修补偿款174304元。

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17.8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800元补偿标准计得房屋装修补偿款为174304元(217.88×800/=174304元)。

3.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5870.8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品类及规格为:铁柱铁皮顶棚42.69平方米、铁皮墙铁皮顶简易房21.6平方米、空调机拆移费6台、印度紫檀(20厘米)1株、椰子树(4米以上结果)1株、槟榔树(4米以上结果)6株、酸豆树(20厘米以上)1株、蒌叶(中丛)1丛,合计15870.8元。

4.一次性搬迁补助3600元。

5.上述第14项补偿金额合计673110.8元。

6.若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被搬迁人搬迁奖励80000元。逾期,则不予任何搬迁奖励。

(二)产权置换补偿方式

1.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80平方米。

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17.88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人均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按搬迁补偿对象户主的户籍在册人数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人数)。如超过人均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则按照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进行安置。被搬迁人吕少新户应安置人口数量为3人,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80平方米(60/×3=180㎡)。

按有利于被搬迁人原则,搬迁人将选择面积最接近的现有安置房屋对被搬迁人进行安置。被搬迁人可在下列安置房屋户型组合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

1三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安置房屋;

2两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安置房屋;

3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安置房屋和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安置房屋。

2.置换安置房屋后剩余面积的房屋搬迁补偿款83336元。

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17.88平方米,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置换后剩余面积37.88平方米(217.88-180=37.88㎡),按照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200元(含100%奖励)补偿标准计得剩余面积的房屋搬迁补偿款为83336元(37.88×2200/=83336元)。

3.房屋装修补偿款174304元。

被搬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217.8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800元补偿标准计得房屋装修补偿款为174304元(217.88×800/=174304元)。

4.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15870.8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具体品类及规格为:铁柱铁皮顶棚42.69平方米、铁皮墙铁皮顶简易房21.6平方米、空调机拆移费6台、印度紫檀(20厘米)1株、椰子树(4米以上结果)1株、槟榔树(4米以上结果)6株、酸豆树(20厘米以上)1株、蒌叶(中丛)1丛,合计15870.8元。

5.一次性搬迁补助7200元(含搬迁和回迁)。

6.上述第25项补偿金额合计280710.8元。

7.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按照《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522号)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吉阳府〔20265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8. 若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被搬迁人搬迁奖励80000元。逾期,则不予任何搬迁奖励。

三、限被搬迁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与搬迁人办理房屋搬迁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搬离并腾空被搬迁房屋。(搬迁人联系地址: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周国汉,联系电话:19989767429。)

四、被搬迁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仍可自行选定搬迁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若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搬迁人仍未选择,搬迁人将按有利于被搬迁人的产权置换补偿方式进行现房(三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现有安置房屋)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至公证机构或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专用账户,由被搬迁人自行依规领取。

五、被搬迁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8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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