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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搬迁补偿决定书(位于海罗村第一村民小组63.9304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6-1068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7-22
  • 发文字号: 吉阳府搬补决〔2026〕1号
  • 发布日期: 2026-07-22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搬迁补偿决定书(位于海罗村第一村民小组63.9304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更新时间: 2026-07-22 10:58:10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搬迁补偿决定书

搬迁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483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因实施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77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378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搬迁公告》等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施搬迁补偿。

经核查:被搬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涉及土地面积64.50亩,其中种植的青苗面积为63.9304亩(测量编号为QM12801);附着物为67.16平方米混合结构看护房屋(执法编号为P1037)、117.78平方米铁柱铁架铁皮顶棚、2台空调机拆移费、2.89立方米红砖蓄水池(无盖)、1口砼圈井(规格为口径1.5×14.5米)、329.4平方米红砖围墙(厚24cm)、96.8平方米空心砖砌墙、123.75平方米室外砖砌排水沟、16.92平方米铁皮墙铁皮顶房等。在搬迁补偿过程中,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第一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海罗一组”)、三亚永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公司”)因履行《经营权转让协议》产生纠纷,双方均主张其为被搬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并据此主张上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由于海罗一组与永利公司对被搬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发生争议,被搬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明,搬迁人无法与该所有权人达成补偿协议。

为保证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的顺利推进,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等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海罗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64.50土地上63.9304亩的青苗(详见附件1及地上附着物(详见附件23)实施搬迁。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补偿金额:63.9304亩青苗,按每亩5万元包干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3196520.00元;

(二)看护房屋补偿金额:73876.00元;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除看护房屋外)补偿金额:67140.90元;

以上(一)至(三)项补偿金额合计3337536.90 元。

三、因被搬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不明,故本机关将按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补偿款依法提存至公证处或城市更新项目专户。待权属确定后,相关权利权人凭生效权属证明文件向提存机关(公证处)或搬迁人单位办理上述补偿款领取手续。相关协助事宜可联系本机关联系地址三亚海罗片区城市更新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小王,联系电话:0898-88691941办理补偿手续

四、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测量资料

2.青苗测量资料

3.其他附着物丈量清点登记本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7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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