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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高知园安置区项目,黑龙江省千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6-1070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7-27
  • 发文字号: 吉阳府征补决〔2026〕25号
  • 发布日期: 2026-07-2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高知园安置区项目,黑龙江省千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时间: 2026-07-28 11:26:25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

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黑龙江省千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嵩山路12单元71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年

第三人:黑龙江千秋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街道小罗村,法定代表人:刘洪年

第三人:海南融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497号东海颐和501室,法定代表人:王明贤

第三人:杨丛建,身份证号:230102********4315

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乡政街66号副3

第三人:陈学荣,身份证号:460200********3134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36

第三人:陈亚枪,身份证号:460200********3131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27

第三人:陈建,身份证号:460200********23153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27

第三人:陈亚接,身份证号:460200********3130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27

第三人:林亚棉,身份证号:460200********3264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6

第三人:陈亚猛,身份证号:460200********3170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6

第三人:吉亚照,身份证号460200********3131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33

第三人:吉亚气,身份证号:460200********3190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35

第三人:吉亚强,身份证号:460200********3133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56

第三人:吉亚县,身份证号:460200********3130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一组27

第三人:陈政权,身份证号:460200********3138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一组44

第三人:谭开和,身份证号:460200********3151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一组25

第三人:陈亚亮,身份证号:460200********313x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一组75

第三人:浦亚美,身份证号:460200********3225    

住所地: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165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南丁村委会封塘一组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南丁村委会封塘三组

为依法推进三亚市吉阳区高知园安置区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妥善解决项目用地范围内青苗、房屋及附属物历史补偿与现状权属交叉争议,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 年修订)》(三府〔201343 号)、《三亚市吉阳区高知园安置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574 号),结合项目现状调查、公证保全、被补偿人提供的历史协议及财务收据等资料,作出本征收补偿决定。

一、项目及争议事实认定

高知园安置区项目为吉阳区重点公共利益安置项目,拟征收三亚市吉阳区南丁村委会集体土地124028平方米(合186.04 亩),涉及青苗约169.96亩、各类建(构)筑物共20处(合计面积约3057.69㎡),具体数据以测绘结果为准。征收主体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2010年至2014年,海南融盛置业有限公司已对案涉部分用地开展前期动迁并支付补偿费用;201916日,海南融盛置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千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丛建签订《确定三亚南丁国际康复养生中心项目权属协议书》,将案涉地块相关前期动迁补偿权利予以转让;202587日,黑龙江千秋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诉求,主张案涉范围内除部分墓地、芒果地外,其余青苗、房屋及附属物已由其买断补偿。

202632日,征收实施单位作出《关于高知园安置区项目用地范围现状调查情况的通知》并在南丁村委会进行公示,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部分地上附着物权属争议问题,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据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进行补偿,若相关利害关系人未在通知期限内解决纠纷问题,征收实施单位将依据现状调查情况、相关协议资料等确定补偿对象和补偿金额,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上述期限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并未提交任何调解协议或法院判决文书。

2026325日,征收实施单位委托三亚市凤凰公证处对项目范围内现状进行公证,该公证处出具(2026)琼凤凰证字第5046号《公证书》,对项目用地现状完成证据保全。

依据公证现状结合相关权利人提供的历史协议、财务材料及测绘公司确定的测绘数据,我区作出如下认定:(一)黑龙江千秋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已买断全部青苗及房屋补偿”,因无完整合法支付凭证、部分补偿与现状不一致、部分款项非征收直接补偿等,不能完全证明公司已全部买断涉案范围内的青苗和房屋,企业相关转让协议、财务收据等资料涉及的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仅作为本次征收确定补偿对象的参考,具体补偿标准以吉阳府〔202574号方案为准;(二)对现状公示村民陈学荣、陈亚枪等村民名下无争议、合法占有使用的青苗、房屋及附属物,按吉阳府〔202574号方案标准予以补偿;(三)对争议地块中已获得过补偿的部分,不再重复补偿;对违法建设、抢种抢建部分,依法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决定内容

(一)征收补偿范围

依法征收三亚市吉阳区高知园安置区项目范围内涉及的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具体以项目用地红线图、测绘成果、公证保全范围为准)。

(二)补偿对象及分配

1.向黑龙江省千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杨丛建支付补偿款(详见附件),合计人民币7407670.40元;

说明:前期调查登记的南丁村委会封塘一、三组129.08亩青苗,依据相关转让协议、收款凭证等材料,决定将该部分青苗列入对公司的补偿;前期调查登记的林亚棉、陈亚猛、陈政权建(构)筑物位于公司主张的已补偿范围内,且上述村民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有效权属证明,结合建(构)筑物长期空置的情况,决定将上述建(构)筑物列入对公司的补偿。

2.向陈学荣、陈亚枪、陈建、陈亚接、吉亚照、吉亚气、吉亚强、吉亚县、陈政权、浦亚美、谭开和分别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明细见附件),合计人民币3565972.10

3.向三亚市吉阳区南丁村民委员会封塘三组支付青苗补偿款,合计人民币58000.00元。

(三)本次最终补偿总额为人民币11031642.50元(大写:壹仟壹佰零叁万壹仟陆佰肆拾贰元伍角整),该金额为案涉争议地块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不含坟墓)的最终、全部补偿费用,不再增加任何其他补偿款项。

(四)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补偿对象应提交身份证、合法有效银行账户等资料并签订补偿协议,由征地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款,各补偿对象具体补偿金额以签订的补偿协议为准。

(五)资产移交与权属清理

1.各被补偿人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领取补偿款项,并做好地上附属物移交手续;

2.本决定作出后,案涉争议地块的青苗、房屋、附属物全部归征收人所有,各方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

3.被补偿人之间的内部权属、债权债务纠纷,由其自行解决,与征收人及实施单位无关

4.禁止重复主张本补偿决定为案涉争议地块征收补偿的最终决定,所有被补偿人不得就同一地块、同一青苗、同一房屋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重复主张补偿、补助、奖励或赔偿。

三、权利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第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本决定所附《高知园安置区项目青苗明细表》和《高知园安置区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明细表》为本决定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二)本决定未尽事宜,按照《三亚市吉阳区高知园安置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三)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附件:1.高知园安置区项目青苗明细表

2.高知园安置区项目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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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72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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