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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谭顺,身份证号:460200XXXXXXXX2917。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5〕44号),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作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经查,被征收权利人谭顺的1栋简易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位于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为简易结构,总建筑面积18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与被征收权利人谭顺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127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权利人谭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下新小组部分地上总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的简易结构房屋实施征收。
二、因被征收人不符合《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127号)第四条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不给予安置补偿。对被征收权利人谭顺的房屋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一)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简易结构,《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127号)第五条第二款集体土地上房屋及装饰部分补偿标准规定,按每平方米28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5040.00元。
(二)其它附着物补偿:1.铁柱铁架铁皮棚86.62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0394.4元;2.砖墙油毡顶卫生间9.15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372.50元;3.铝合金门1.5平方米补偿金额为300.00元;4.卷闸门9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440.00元;5.塑钢窗4.31平方米补偿金额为689.60元;6.橱柜1.2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40.00元;7.不锈钢防盗网4.31平方米补偿金额为862.00元;8.普通坐便盆1个补偿金额为250.00元;9.化粪池4.36立方米补偿金额为784.80元;10.室内PVC供水管10米内径500mm补偿金额为100.00;11.空调机拆移费1台补偿金额为200.00元;12.空心砖砌墙36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440.00元;13.混合水泥路面50.2平方米补偿金额为4518.00元;14砼地板477.133平方米补偿金额为38170.64元;15.椰子4米以上结果补偿金额为3600.00元。
(三)青苗包干: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127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按每亩5万元包干补偿,0.9378亩青苗补偿金额为46890.00元。
以上一至三项补偿金额合计116291.94元。
三、若本决定中查明的房屋面积等内容或补偿数据有误,征收人将根据实际查明情况和数据予以调整。
四、限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征收人(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栋403室,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88591198)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搬离并腾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下新小组部分土地。
五、被征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征地专用存款账户(户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开户行:三亚农商银行吉阳支行,账号:1009750300000116)。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2日
(联系人:林伟;联系电话:8859119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