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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谭博催,身份证号:460200XXXXXXXX2970。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5〕44号),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作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经查,被征收权利人谭博催的1栋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位于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30.05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与被征收权利人谭博催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公共利益,保证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127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权利人谭博催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下新小组部分地上总建筑面积为30.05平方米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因被征收人不符合《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127号)第四条安置对象的认定标准,不给予安置补偿。对被征收权利人谭博催的房屋按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
(一)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0.05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127号)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式的规定,按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33055.00元;被搬迁房屋不超过270平方米的部分按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补偿金额为33055.00元。上述房屋合计补偿为66110.00元。
(二)房屋装修补偿:总建筑面积30.05平方米的房屋装修按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15025.00元。
(三)其它附着物补偿:1.简易结构226.04平方米补偿金额为63291.20元;2.简易结构7.3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044.00元;3.普通坐便盆1个补偿金额为250.00元;4.化粪池3.375立方米补偿金额为607.5元;5.室内PVC供水管内径50mm补偿金额为150.00元;6.卷闸门28平方米补偿金额为4480.00元;7.镀锌铁皮防盗门2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80.00元;8.水磨石地板56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240.00元。
以上一至三项补偿金额合计154377.7元。
三、若本决定中查明的房屋面积等内容或补偿数据有误,征收人将根据实际查明情况和数据予以调整。
四、限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征收人(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栋403室,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88591198)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搬离并腾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下新小组的房屋。
五、被征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将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征地专用存款账户(户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开户行:三亚农商银行吉阳支行,账号:1009750300000116)。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2日
(联系人:林伟;联系电话:88591198)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