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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工作机制的通知
区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已经三届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琼环法字〔202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关键举措,逐步建立我区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机制。通过明确我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情形、赔偿范围、赔偿相关主体、损害赔偿工作程序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初步建立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属地落实:严格遵循国家、海南省及三亚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履行吉阳区属地监管职责,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损害担责,应赔尽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无法原位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或替代修复,确保环境有价、损害必究。
(三)主动衔接,协同联动:建立与市级部门的联动机制,畅通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磋商诉讼等环节,同时加强区直各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四)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修复等相关信息,邀请专家、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适用情形与除外情形
(一)适用情形
本机制适用于吉阳区行政区域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及生物要素不利的改变,或生态系统功能退化,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辖区内自然保护地、三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含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相关区域)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辖区互联网信息产业园等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及辖区生产生活人口密集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半岭水库流域等重点生态区域发生直接导致环境质量或生物多样性下降等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构成刑事犯罪的;
6.其他严重影响区域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除外情形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由区级部门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四、赔偿相关主体及职责
(一)区级工作主体及职责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为市地级人民政府,吉阳区人民政府不属于赔偿权利人主体范畴。吉阳区人民政府作为属地责任主体,受赔偿权利人指定,统筹辖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或机构,具体负责线索筛查、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赔偿诉讼、引导修复、替代修复以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二)赔偿义务人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吉阳区行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配合开展调查、磋商、修复等工作,做到应赔尽赔;无能力自主修复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修复;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其他相关主体
1.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与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利害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者和个人,可参与相关磋商和监督工作;
2.受邀参与磋商人:从辖区政府部门、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环保和法律专家、环保社会组织及公众中选取,参与赔偿磋商工作。
五、核心工作流程
吉阳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严格衔接三亚市工作程序,核心执行以下流程,做到全程衔接、闭环管理:
(一)线索筛查与上报:区直各相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管、执法巡查、信访投诉、媒体曝光、检察机关移送等渠道,筛查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经初步核查确认存在损害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三亚市相关部门。
(二)配合调查与评估:按照市级部门要求,配合开展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委托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对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编制修复方案;对简易案件,配合专家组出具专家意见。
(三)协助磋商与协议落实:配合市级部门组织赔偿磋商会议,通知辖区内赔偿义务人、第三人参会,做好磋商现场组织、记录等工作;磋商达成一致的,协助市级部门督促赔偿义务人签署赔偿协议,并落实协议约定的赔偿及修复义务。
(四)司法衔接与执行:若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赔偿义务人反悔、不履行协议的,配合市级部门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对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协助督促赔偿义务人履行,拒不履行的,配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五)修复实施与效果监督:督促赔偿义务人按照协议或判决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对辖区内修复工程进行日常监管;配合市级部门组织修复效果评估,确保修复达到既定目标;对无法原位修复的,配合开展替代修复,保障替代修复费用专款专用。
(六)磋商终止情形:辖区内出现制度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拒绝磋商、未按时答复、答复意见不同意磋商、无故缺席磋商、经法定次数磋商未达成一致等情形的,配合市级部门终止磋商程序,并依法启动诉讼程序。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
成立吉阳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吉阳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吉阳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等部门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吉阳分局,统筹推进辖区内赔偿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对接、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落实资金保障,规范经费使用
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线索核查、现场调查、配合鉴定评估、公众参与组织等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范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协助市级部门做好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管,保障修复资金足额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三)加强协同联动,畅通工作渠道
建立与市生态环境局及司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明确案件线索移送、调查取证、信息共享的流程和时限;加强区直各部门协作,形成“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司法机关保障”的工作格局。同时,加强与周边辖区的协同,做好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配合处置工作。
(四)严格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
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渠道,依法公开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调查进展、磋商情况、修复效果等信息。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辖区内环保专家、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和磋商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全民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查问责,压实工作责任
建立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督查机制,由区工作专班对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对工作推进有力、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或修复不到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加强宣传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配合市级部门组织区直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流程的培训,提升业务人员专业能力;通过线下宣传、线上推送等方式,向辖区内企业、群众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增强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主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七、附则
(一)本机制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琼环法字〔2024〕2号)规定执行。
(二)本机制由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