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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为做好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搬迁补偿工作,我区拟制了《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用地项目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对《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用地项目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限30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用地项目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者邮件的形式进行反馈。书面意见请邮寄至: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A1栋二楼203(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办公室,电话:88715011,邮政编码572000;电子邮箱发送到:jyqzhujianju@126.com。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意见还应加盖公章。
附件: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用地项目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用地项目
征收(收回)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征收(收回)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征收(收回)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收回)范围基本情况
项目四至范围:项目更新区域位于东至安游路,西至榆亚路,南至红土坎村,北至中海石油南海西部(海南)有限公司,征收(收回)范围总面积约2.06公顷(30.92亩),具体范围四至坐标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征收(收回)范围涉及红土坎村民,总户数约22户,总人口62人,房屋20栋,地上建筑面积约9400㎡;中国石油南海西部(海南)有限公司0.6216公顷、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驻三亚市办事处0.1315公顷国有划拨土地。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的为准。
二、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以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为战略目标,不断提升城市品位、价值和形象,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2.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3.坚持保护合法建筑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被征收单位(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收回)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
6.《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7.《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8.《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四、安置对象的认定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止,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一)户籍在红土坎村,具有红土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本项所述户籍在册子女,包含因服兵役和在读大、中专学生等户籍临时外迁者。
(二)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迁入红土坎村(入嫁妇女为男方户籍、上门女婿为女方户籍),但不具有红土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入嫁妇女和上门女婿。
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户口虽未迁入红土坎村(入嫁妇女为男方户籍、上门女婿为女方户籍),但长期在红土坎村生活且未在原户籍所在地享受过住宅房屋安置待遇的入嫁妇女和上门女婿。
婚后户籍仍在红土坎村(出嫁前的村集体),并在红土坎村长期居住生活、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而在嫁入地未分配到宅基地或承包地且未享受过嫁入地住宅安置待遇的妇女及其同一户籍在册并随其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三)户籍在红土坎村,但不具有红土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
1.在第二轮土地承包(1997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红土坎村,长期居住生活在红土坎村的人员及其户籍在册子女;
2.在第二轮土地承包(1997年12月31日)后户籍迁入红土坎村,长期居住生活在红土坎村的人员。
(四)户籍不在红土坎村,但在红土坎村有合法独立住宅的,且其本人以及户籍在册的家庭成员在三亚市未享受过任何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下列人员:
1.原为红土坎村户籍,现户籍不在红土坎村的人员;
2.没有红土坎村户籍,但其住宅有镇级(含)以上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合法土地来源证明。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补偿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红土坎村委会核实后上报,经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为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人员。
安置对象的未成年子女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进行申报户籍登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由红土坎村委会调查上报,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列为户籍在册子女。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公告发布前出生的新生儿列为安置人员,按其父母的安置对象类型和安置标准进行补偿。
五、分户原则
(一)原则上一本户口簿为一户。安置对象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分户:
1.本方案发布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可予以分户。
2.本方案发布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前离婚满一年的,可予以分户。
3.本方案发布后,搬迁公告发布之日止,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员,可予以分户。
4.丧偶人员可予以分户。
(二)其他特殊情形需进行分户的,由红土坎村委会提出初步意见,吉阳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六、征收补偿安置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采取就近安置、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和就近安置相结合三种方式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一)就近安置
安置对象选择就近安置的,发放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过渡安置,直到取得安置房为止。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第1目的安置对象,按每人6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一套被征收住宅房屋对应的安置对象仅为一人的,按120平方米住宅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第2目、第四项之第1目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但每户最高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第2目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原则,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但每户最高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4.对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人员,补偿安置标准由吉阳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二)货币补偿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第1目规定的安置对象,按每人6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一套被征收住宅房屋对应的安置对象仅为一人的,按120平方米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予以补偿。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第2目、第四项之第1目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但每户最高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予以补偿。
3.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第2目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原则,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但每户最高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予以补偿。
4.对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享受补偿安置待遇的人员,补偿安置标准和安置房的补偿单价由吉阳区人民政府会议研究确定。
(三)货币补偿和就近安置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就近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第(一)、(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补助)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其在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征收(收回)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②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扣除应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7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540元的标准补偿。
③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如现居住房屋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等相关手续,其房屋装修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的补偿标准:
①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不予补偿。
②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屋面积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扣除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③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安置条件但在三亚市内享受过政策性保障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单位分房、集资房、房改房、安居保障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人员,以及户籍已迁出红土坎村委会、在嫁入地享受土地承包、集体分红、拆迁补偿安置等待遇的外嫁女,其在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征收(收回)项目红线范围内的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1)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的部分,按框架结构每平方米27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2540元标准给予补偿。装修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补偿。
(2)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4)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3.对三亚市岭新南片区约30.92亩土地征收(收回)项目红线范围内无合法房屋产权(或等同手续)且不具有红土坎村委会户籍的外来人员房屋,依照“一栋一户”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征收人主动配合登记、丈量和搬迁工作的,对被征收房屋(不含简易结构房屋)按每平方米550元给予被搬迁人生活困难补助,每户最高补助面积525平方米;
(2)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奖励,每户最高奖励面积525平方米。
4.其他补偿
(1)被征收人(外来人员除外)被拆除房屋的空调、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等拆移补偿费,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规定执行,《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没有明确规定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费用。
(2)被征收范围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有关标准给予补偿;青苗按照《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规定的标准补偿。
(3)征收范围内坟墓,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三府规〔2025〕23号)以下标准给予迁移补偿,迁移地点由三亚市人民政府和吉阳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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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规格 |
单位 |
补偿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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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坟 |
以棺位 |
座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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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坟 |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
座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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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坟 |
以棺位,含装饰部分 |
座 |
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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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 |
石碑 |
块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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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 |
水泥碑 |
块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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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坟增加补偿 |
三年以内 |
座 |
3000 |
(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安置费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3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就近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合计6000元/户。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选择就近安置的,安置房建设期间,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对象自行过渡安置。
(2)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000元/户/月,自安置对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当月起发放。就近安置的,若安置房为毛坯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征收主管部门发布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公告之日起3个月止;若安置房为简装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至征收主管部门发布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公告当月。安置对象无故不配合征收主管部门办理安置房交房手续的,征收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3.被征收房屋“未补先拆”的,自被征收房屋拆除当月起,至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一个月止,按照上述第2条规定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房屋“未补先拆”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协议有关约定发放。
七、征收范围内无房村民的安置补偿
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但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安置对象条件的红土坎村民,按照以下办法予以补偿安置:
(一)安置面积的确定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第1目的安置对象,按每人6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一套被征收住宅房屋对应的安置对象仅为一人的,按120平方米住宅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第2目、第四项之第1目规定的安置对象,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按每户人均60平方米的住宅面积进行补偿安置;但每户最高补偿安置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
1.本方案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人需书面向房屋征收部门明确安置补偿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明确的,则视为选择就近安置方式。
2.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如下:
(1)根据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面积,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予以补偿。
(2)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3)不享受搬迁奖励。
3.如被征收人选择就近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如下:
(1)根据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面积,进行就近安置。
(2)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当月起,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3)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4)不享受搬迁奖励。
(三)因被征收人无现在房屋用于抵扣应安置房屋面积,被征收人需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以应安置房屋面积为基数,按照每平方米275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缴款(该笔款项可在被征收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从被征收人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中抵扣)。
八、安置房选择、分配和差额面积结算
(一)安置房选择
1.就近安置房源为榆红安置区。
2.被征收人要求到其他安置区安置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吉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人在三亚市其他可用安置房源中统筹调剂。
(二)安置房分配
由吉阳区人民政府主导,结合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签约情况,按照正式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三)安置房屋差额面积结算
1.对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安置对象,其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予以补偿。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房屋面积的,房屋差额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格(暂以安置房批复的概算价格计算,最终以结算审核为准)结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就近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即每平方米19376元)结算。
2.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被征收人超选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15㎡。
九、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和《三亚市收回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意见》(三府规〔2024〕134号)有关规定,收回范围内涉及的中国石油南海西部(海南)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驻三亚市办事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按照证载用途评估价格的60%权益价值有偿收回。
十、奖惩措施
(一)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配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含意向协议)并在2个月内(含2个月)搬迁腾空房屋的,一次性给予每户3万元的搬迁奖励。
(二)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安置对象超过2个月拒不配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含意向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三)自搬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超过3个月拒不配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被征收住宅房屋超过52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或者补助。
十一、扶持措施
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村民办理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政府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
十二、保障措施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报市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改造、安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个人阻挠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妨碍土地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附则
(一)本方案所规定的住宅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征收(收回)补偿过程中需对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本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