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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期搬迁公告
根据《关于明确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经区政府研究,现就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期地块搬迁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搬迁范围
(一)F-06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①),用地面积45.35亩。
(二)F-09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②),用地面积33.71亩。
(三)F-08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③),用地面积4.71亩。
(四)F-10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④),用地面积0.68亩。
(五)F-18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⑤),用地面积56.51亩。
(六)F-13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⑥),用地面积39.97亩。
(七)G-01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⑦),用地面积82.06亩。
(八)H-05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⑧),用地面积20.61亩。
(九)H-04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⑨),用地面积0.53亩。
(十)C-06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⑩),用地面积35.34亩。
(十一)C-05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⑪),用地面积6.11亩。
(十二)D-01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⑫),用地面积39.81亩。
(十三)F-01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⑬),用地面积45.30
亩。
(十四)F-29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⑭),用地面积24.90亩。
(十五)F-32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⑮),用地面积50.45亩。
(十六)F-30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⑯),用地面积29.85亩。
(十七)F-31地块用地(地块编号⑰),用地面积0.60亩。
(十八)临春环路市政道路用地(地块编号⑱),用地面积38.54亩。
(十九)海川路市政道路用地(地块编号⑲),用地面积51.73亩。
(二十)绿地用地(地块编号⑳),用地面积35.34亩。
以上地块具体搬迁范围详见用地红线或勘测定界图。
二、搬迁人、搬迁部门和被搬迁人
(一)搬迁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二)搬迁部门
1.牵头单位: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具体实施单位: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被搬迁人:搬迁范围内的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人。
三、搬迁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关于明确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有关规定执行。
四、搬迁期限:自搬迁公告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
五、请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期搬迁范围的被搬迁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持青苗、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权属证明和户口本、银行卡等到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搬迁补偿登记手续。被搬迁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搬迁补偿手续的,搬迁人将按照《关于明确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有关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搬迁补偿决定。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三期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不得私自新建、扩建、改造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搬迁工作推进,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