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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田独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涉及水电费成本返还的补偿决定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补偿人:海南佳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274518,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胜利路莲花公寓3号楼105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林志洪
被补偿人:三亚香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65127700D,住所地三亚市河西区胜利路莲花公寓3号楼)。
法定代表人:罗国勤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田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苏运和
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田独村第四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名田独镇田独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吉阳镇田独村委会田独管理区四队。
法定代表人:董小进。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已就田独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作出《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成本返还补偿决定书》,后被补偿人对该决定不予认可。为妥善化解历史遗留争议、保障被补偿人合法权益,我区针对涉案项目再次开展专项核查复查工作,结合审计针对开发间接费中水电费的说明及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田独村第四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的《关于田独村第四小组场地平整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特作出本补偿决定:
一、补偿事由
在前期项目成本专项审计中,确认三亚香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至2011年期间代缴纳安置区水电费共计1,132,298.30元(其中2008年33,213.38元、2009年102,052.85元、2010年304,762.69元、2011年692,269.38元)。因项目实施阶段客观条件限制,被补偿人无法精准区分该笔费用中为田独四组村民垫付日常使用水电费用与安置区宅基地用地平整开发所产生的水电费具体金额,审计公司出于审慎原则,对于该部分水电费全部予以核减。经核查复查后,我区认为2008年33,213.38元、2009年102,052.85元、2010年304,762.69元合计440028.92元系保障安置区宅基地用地平整开发的必要支出的水电费,与项目推进存在直接关联性。因2010年安置区宅基地平整已完成并交付田独四组村民,期间支出的692,269.38元水电费与被补偿人实施的安置区宅基地用地平整开发无直接关联性,不应给予认定补偿。为体现补偿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合法性,结合第三人田独第四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2010年项目组完成宅基地平整及土地移交,2011至2012年村民启动房屋建设,上述时间段与水电费发生期间高度重合,以该说明中的时间节点为依据,对该部分水电费事项作出补充补偿安排。
二、补偿金额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基于“合法合规、据实补偿”原则,以审计报告核定的2008年至2011年水电费总额1,132,298.30元为基数,结合第三人三亚市吉阳区田独村第四村民小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的情况说明确认的项目实施周期,经研究,确定按2008年至2010年期间投入的田独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水电费金额440028.92元向被补偿人予以补偿,具体金额如下:440028.92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肆万零贰拾捌元玖角贰分)
三、其他补偿相关事项
(一)本补充决定专门针对涉案宅基地整理项目2008年至2010年水电费补偿事项作出,与前期《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成本返还补偿决定书》互为补充、分别适用,互不冲突。被补偿人不得再就本次审定的水电费补偿金额重复主张权利。
(二)被补偿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与我区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补偿款项领取及相关手续。如被补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手续,由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将上述补偿资金依法公证提存或提至征地专用存款账户。
(三)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天豪万琉合院A3栋4楼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898-88711856。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