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文件>区政府文件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抱坡片区市政一号道路及亚龙湾第二通道项目11.39亩置换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6-1017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6-01-15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2026-01-1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抱坡片区市政一号道路及亚龙湾第二通道项目11.39亩置换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更新时间: 2026-01-16 10:54:25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市抱坡片区市政一号道路及

亚龙湾第二通道项目11.39亩置换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吉阳区内用地面积约7590平方米(CGCS2000坐标系),土地权属情况(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为涉及干沟村委会高园村农民集体土地约671平方米、南新农场国有土地约5236平方米、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土地1680平方米。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征收土地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坐标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约3686平方米(其中果园约2191平方米、农村道路约3方米、其他草地约1267平方米、其他园地约218平方米、水田7平方米)、建设用地约3904平方米(其中城镇住宅用地约363平方米、公路用地约636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2905平方米)。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作为三亚市抱坡片区市政一号道路及亚龙湾第二通道项目11.39亩置换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我市片区综合地价标准:145600/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亩。

(二)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为原南新农场职工及其子女的住房,且未享受福利房与保障性住房(包括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等)的职工及其子女,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家庭人口2人(含)以上,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为120平方米;家庭人口1人的,置换的安置房面积为60平方米。

对每户现有居住房屋270平方米以内(含270平方米)的部分,在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房屋面积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补偿且给予房屋补偿100%的奖励;每户现有居住房屋270平方米以上的,在扣除置换房屋面积后剩余房屋面积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补偿且给予房屋补偿30%的奖励。现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以置换安置房面积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的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购买补足

实际挑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含申购),超出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最终以安置房结算审核为准)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超出安置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征地实施单位结算差价;除安置房户型面积不匹配的原因外,安置对象超选安置房面积最大不超过15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为原南新农场职工及其子女的住房,已享福利房与保障性住房(包括集资房、房改房、单位分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等)的职工,其被征收住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框架结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100元。现有房屋面积不超过270平方米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100%给予奖励;超出27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励。

3.符合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原南新农场职工子女,可优先统筹安排申购保障性住房。

4.安置房以吉阳区政府批准提供安置房源中统筹安排,具体户型和面积以市政府批准提供的安置房源为准。按“先签先选”原则,以正式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间先后顺序确定选安置房顺序,同一日签订协议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顺序。

(三)青苗补偿标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干沟村委会部分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2511号)和《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琼社保发〔20251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6214日)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403(联系人:符丽壮;电话:8859706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6116日至2026214日。

(二)对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6214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403(联系人:卢家尊;电话:88597068;邮编:572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115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网   中文域名: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政务

主办: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发维护:三亚市营商环境综合服务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202600044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52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30200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