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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为做好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榆红城市更新项目的顺利推进,我区拟制了《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对《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示期限30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或邮件形式进行反馈。书面意见请邮寄至: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A1栋二楼203办公室(城市更新服务中心),电话:88715011,邮政编码:572000;电子邮箱发送到:jyqzhujianju@126.com。个人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意见还应加盖公章。
附件: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榆盐巷区域
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
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为解决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问题,经研究,制定如下补充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榆盐巷区域非榆红集体土地上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补充方案。
二、搬迁补偿对象
指本补充方案发布之日前,在搬迁范围内已建成房屋的所有人(实际拥有人)。
三、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搬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
(二)货币补偿方式
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搬迁人按照以下标准对被搬迁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1.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再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房屋装修按照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偿。
2.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三)回迁安置方式
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由搬迁人按照以下标准对被搬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1.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人均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按搬迁补偿对象户主的户籍在册人数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人数)。如超过人均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按搬迁补偿对象户主的户籍在册人数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人数),则按照每人建筑面积60平方米进行安置。安置面积仅能选择实物安置,不能折算为货币(即不得按照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对安置房屋进行货币补偿)。
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扣除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部分按照框架结构每平方米1350元、混合结构每平方米1100元进行货币补偿,再给予100%奖励的标准补偿。
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房屋装修按照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偿。
2.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5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50元的搬迁补贴。
3.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被搬迁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的,可以在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安置区选房安置,也可自愿选择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房源,由吉阳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调配。
四、其他事项
(一)特殊情况需列入安置范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按一事一议处理。
(二)家庭成员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的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置换房屋的户型应根据吉阳区政府现有安置房源的户型,选择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以每栋房屋被搬迁人签署的搬迁补偿协议作为一户,每户超选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超选面积的,被搬迁人须按所选安置区安置房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向搬迁人缴款。
(四)若在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安置区选房安置,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为19376元/㎡;若在其他安置区(榆红安置区外)选房安置,安置房的市场评估单价以本补充方案发布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临时过渡安置费、搬迁奖励等其他补偿事项及本补充方案未尽事宜,参照《三亚榆红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5〕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用本补充方案的安置对象,不安排村集体产业经营性用房。
(七)简易结构房屋(具体界定标准参照三亚市相关建筑工程技术规范),不予产权置换,按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就简易结构房屋的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九)本补充方案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搬迁范围内抢建、加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