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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阳府征补决〔2025〕58号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谭娟
因实施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征地工作需要,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4〕64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4〕14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作为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经调查,被征收人谭娟的房屋位于落笔村委会中园村中园三组,被征收房屋为一栋二层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244.15平方米(含楼梯间),涉及安置人员除被征收人外,还包括被征收人配偶吴子良、子女谭晶轩,合计应安置人员3人。
2025年10月9日我区征收实施单位向你方下发了《关于配合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征地工作的催告通知》,请你方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确定具体的安置方式,逾期不确定安置方式的,将采取安置房的方式对你方三人进行安置,安置房选址位于荔枝沟南新农场安居小区,具体房号由我区征地实施单位统筹安排。经征地工作小组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被征收人仍不同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且在通知期限内未确定补偿安置方式。为保障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吉阳府〔2024〕147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对苏州中学附属三亚学校项目用地范围内位于落笔村委会中园村中园三组被征收人谭娟所属的2层混合结构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44.15㎡(含楼梯间)。
二、被征收房屋涉及安置对象为3人,为保障安置对象的居住条件,给予每人建筑面积60㎡的安置房,合计安排安置房建筑面积3人*60㎡/人=180㎡;安置房位于荔枝沟南新农场安居小区2-1号楼,房号2-1-2501(建筑面积119.76㎡)和2-1-2503(建筑面积61.68㎡),安置房建筑面积合计181.44㎡,该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为181.44㎡-180㎡=1.44㎡,超出的部分面积按6156.9元/㎡(暂定成本价)由我区代收安置房款,同时安置房住房维修基金按60元/㎡(暂定价)一并由我区代收,因此被征收人应向我区缴纳安置房款及住房维修基金合计金额6156.9元/㎡*1.44㎡+60元/㎡*181.44㎡=19752.34元。
三、其他具体补偿如下:
(一)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扣除应安置面积的剩余部分面积为244.15㎡-180㎡=64.15㎡,剩余的64.15㎡按照混合结构1100元/㎡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合计房屋补偿金额64.15㎡*1100元/㎡=70565元。
(二)房屋装饰部分补偿:房屋装饰部分按500元/㎡补偿,合计房屋装饰部分补偿金额500元/㎡*244.15㎡=122075元。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独立砖柱、水泥地板、铁皮棚、红砖围墙、沼气池等,合计补偿金额25698元(具体明细详见补偿统计表)。
(四)临时过渡安置费:安置房为现房交付,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一次性发放3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费(期满不再续发临时过渡安置费),合计补偿金额1500元/人/月*3人*3月=13500元。
(五)搬迁补助费:采取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合计补偿金额3600元/次*2次=7200元。
上述五项补偿金额总计239038元,扣除本决定第二条被征收人应向我区缴纳的安置房款及住房维修基金19752.34元,我区应向被征收人支付的剩余补偿款为239038元-19752.34元=219285.66元。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我区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天豪万琉合院A3栋4楼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98-88711856。
五、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