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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履行处理决定及搬迁催告通知书
张向平:
因实施三亚临春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第一期(起步区)工作需要,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处理决定书》,限你于该《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春四小组197号房屋。2025年9月29日,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向你送达了该《处理决定书》。
截至2025年10月15日,你未在该《处理决定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以下义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腾空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临春四组197号房屋,将其交由搬迁人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请你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将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临春四组197号房屋腾空,并交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拆除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搬迁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受理机关: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联系人:李绍红,联系电话:0898-8835890),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将房屋腾空交由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拆除的义务的,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你自行承担。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