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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海南铭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三亚段)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23〕132号)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98海南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吉阳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41号)等文件规定精神,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作为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吉阳段)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经查,被征收人海南铭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2栋简易结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位于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吉阳段)征收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约62.35平方米。在签约期限内,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海南铭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协商未果,至今未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为保证G98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吉阳段)的顺利推进,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G98海南环岛高速公路大三亚段扩容工程项目(吉阳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5〕41号)等相关规定,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海南铭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红花村委会石牛岭62.35平方米的简易结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实施征收。
二、被征收人海南铭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易结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由征收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对被征收人海南铭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62.35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8858元;其他附着物补偿金额为77656元。
以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金额合计86514元。
三、限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征收人(联系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栋4楼403办公室,联系人:符丽壮,联系电话:18689751636)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离并腾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红花村委会石牛岭房屋。
四、被征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征地专用存款账户(户名:三亚市吉阳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开户行:三亚农商银行吉阳支行,账号:1009750300000116)。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7日
(联系人:符丽壮;联系电话:1868975163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