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市大茅片区DM01-D-01地块及
南侧规划市政道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吉阳区大茅村委会。用地面积约104862平方米(CGCS2000坐标系),土地权属(海南三亚平面坐标系)拟征收集体土地:75826平方米,涉及大茅村委会集体土地74456平方米、大茅下新小组集体土地1370平方米,拟征收国有土地:28983平方米,涉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土地28983平方米。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土地利用现状(CGCS2000坐标系)为农用地约95195平方米(其中灌木林地约3214平方米、果园约69564平方米、旱地约350平方米、坑塘水面约2044平方米、农村道路约5639平方米、其他林地约4827平方米、其他园地约897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约578平方米),建设用地约9666平方米(其中采矿用地约522平方米、城镇村道路用地约33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约632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约978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约172平方米、特殊用地约1329平方米)。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地作为一类物流仓储混合一类工业用地和道路。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三亚市吉阳区14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其他房屋的补偿参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以批复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准。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吉阳区大茅村委会山梅小组和下新小组。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8月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栋403室(联系人:林伟;联系电话:8859119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7月4日至2025年8月2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8月2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栋403室(联系人:林伟;联系电话:88591198;邮编:572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