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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补偿补充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第8网格八巷10号,网格编号为8-141。
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吉阳府征补决〔2025〕32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原补偿决定)。
原补偿决定规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征收部门审核后,由征收部门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第8网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4〕6号)的规定进行补偿。现为推进征收工作,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明确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本机关作出补充补偿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可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12181165.00元,其中: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540.00平方米,按照就地安置房屋(月川安置区)建筑面积下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市场评估价20321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10973340.00元。被征收房屋的超建面积部分为454.65平方米,其中框架结构超建面积为439.22平方米,超建房屋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部分,按框架13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92947.00元建安材料费补助;混合结构超建面积为15.43平方米,超建房屋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部分,混合结构按照1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16973.00元建安材料费补助。以上补偿(助)金额合计11583260.00元。
2.房屋装修部分补偿。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994.65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部分540平方米,房屋装修按照市场评估价353430.00元进行补偿;超建面积部分454.65平方米,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为227325.00元;房屋装修补偿(助)总金额为580755.00元。
3.附属物及青苗部分补偿13550.00元。
4.搬迁补助费按一次发放3600元。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按产权调换比例调换后应得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为540平方米,另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211425.00元,其中:
1.被征收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套内面积为540.00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按框架结构1:1产权调换比例调换后应得安置房屋套内面积为54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在应得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范围内选择安置房(具体房源以选房时的现有房源为准);被征收房屋的超建面积部分为454.65平方米,其中框架结构超建面积为439.22平方米,超建房屋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部分,按框架13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92947.00元建安材料费补助;混合结构超建面积为15.43平方米,超建房屋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部分,混合结构按照1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16973.00元建安材料费补助。以上补偿(助)金额合计609920.00元。
2.房屋装修部分补偿。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为994.65平方米,其中合法建筑面积部分540平方米,房屋装修按照市场评估价353430.00元进行补偿;超建面积部分454.65平方米,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为227325.00元;房屋装修补偿(助)总金额为580755.00元。
3.附属物及青苗部分补偿13550.00元。
4.搬迁补助费按两次发放7200元。
二、如被征收人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则其应得安置房屋面积与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存在偏差的,差额面积按照《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吉阳区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第8网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24〕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本机关将按规定进行补偿款公证提存。
四、相关权利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