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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黎儒强,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一期)
  • 索 引 号: 00823285-0/2025-0947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5-03-21
  • 发文字号: 吉阳府征补决〔2025〕8号
  • 发布日期: 2025-03-21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 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黎儒强,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一期)

更新时间: 2025-03-21 10:56:43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征收人:黎儒强族,19551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XXXXXXXXXXX5335居住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临春五路三巷                  

因实施三亚市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一期工作需要依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一期搬迁公告》规定,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对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一期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

经核查:征收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春五0301总共1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片区号为3-5-176房屋建筑面积108.37平方米权属人为黎儒强,家庭人口为2(黎儒强、李玉恩)。在签约期限内,征收人与征收人已多次协商,被征收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为保证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第一期的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相关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征收黎儒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春五组0301混合结构建筑面积108.37平方米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黎儒强可在货币补偿、回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三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下列补偿费用:

1.征收人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规定的第1类安置对象,人口为2人,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按就地安置安置房市场评估价20070/平方划拨地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2408400元。

2.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12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08.3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混合结构房屋 / 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补偿金 / 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8.37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86696元;

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偿 /

3.征收搬迁补助

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36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4.以上13项补偿金额合计2498696元。

5.集体经营性产业用房

征收人属于1安置对象,人口为2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人均25平方米租赁住宅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收人参与收益分成

(二)回迁安置方式

1.征收人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三亚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告》规定的第1类安置对象,人口为2人,应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给予安置12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其中就地安置面积每户最高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超出面积选择异地安置)。

2.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120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08.3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混合结构房 / 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补偿金 / 装修部分按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108.37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额86696元;

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 /

3.搬迁补助和临时过渡安置

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7200元(含搬迁和回迁)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计2人,其中2人选择回迁安置方式,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每户每月租房补贴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贴500元,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当月起算至安置房交付当月止

4.集体经营性产业用房

征收人属于1安置对象,人口为2安排人均10平方米商业旅馆商务办公或人均25平方米租赁住宅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产业经营性用房产权归临春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征收人参与收益分成

(三)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

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参照上述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的标准进行补偿。

、限被征收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内与征收人(联系地址:临春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事大厅,联系人:李绍红联系电话:0898-88358908)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和移交手续,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搬离并腾空位于临春0301房屋。

、被征收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内仍可自行选定补偿决定中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若复议或诉讼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选择的,征收人将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第二种回迁安置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并将相应补偿款项提存到公证处或城中村改造项目专户。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选择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5321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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