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补充决定书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483号,法定代表人:杨鸿钧,职务:区长。
被征收人:苏运良,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200XXXXXXXX5711,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6035号。
在签约期限内,本机关与被征收人苏运良多次协商,但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保证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本机关于2024年3月15日向被征收人苏运良作出吉阳府征补决〔2024〕15号《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原决定),并于2024年3月18日送达被征收人。原决定认定被征收人苏运良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16-33的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面积为1655.77平方米,家庭人口为3人。同时还规定被征收人苏运良可以在货币补偿和就地安置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并确定了货币补偿和就地安置两种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
现因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行初131号生效判决已经依法查明被征收人苏运良网格号16-33房屋的结构为框架结构。本机关认定被征收人苏运良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并按框架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号)和《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月川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充方案的通知》(吉阳府〔2017〕283号)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原决定作出补充决定如下:
一、将原决定中经查明部分:“被征收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16-33,总共1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655.77平方米,产权人为苏运良,家庭人口数3人。”变更为:“被征收房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网格号16-33,总共1栋,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655.77平方米,产权人为苏运良,家庭人口数3人。”
二、将原决定中第一条:“对被征收人苏运良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16-33号房屋(混合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655.77平方米)实施征收。”变更为:“对被征收人苏运良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月川居委会16-33号房屋(框架结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655.77平方米)实施征收。”
三、将原决定第二条下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下的第2点:“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25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655.7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混合结构房屋27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即2200元),补偿金额5940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262500元;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47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偿金额380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655.77平方米,不予补偿。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偿金额29485.20元。小计补偿金额1265985.20元。”变更为:“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25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655.7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框架结构房屋27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即2700元),补偿金额7290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262500元;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47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偿金额380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655.77平方米,不予补偿。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偿金额29485.20元。小计补偿金额 1400985.20元。”
四、将原决定第二条下第(一)货币补偿方式下的第4点:“以上1—3项补偿金额合计6041585.20元。”变更为:“以上1—3项补偿金额合计6176585.20元。”
五、将原决定第二条下第(二)就地安置方式下的第2点:“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25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655.7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混合结构房屋27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100元且给予100%奖励(即2200元),补偿金额5940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5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262500元;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47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偿金额380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655.77平方米,不予补偿。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偿金额29485.20元。小计补偿金额1265985.20 元。”变更为:“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扣除25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积后,对剩余现有居住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为1655.77平方米,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内(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积后剩余面积为框架结构房屋270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1350元且给予100%奖励(即2700元),补偿金额729000元;装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现有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5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给予补偿,补偿金262500元;现有居住房屋面积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475平方米,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偿金额380000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655.77平方米,不予补偿。附着物及青苗部分补偿金额29485.20元。小计补偿金额 1400985.20元。”
六、如被征收人不服本补充决定,可在本补充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补充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