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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关于三亚市吉阳镇安置区控制性
详细规划C-06-03等地块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等结果,现将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吉阳区内,拟征收集体土地:8.8964公顷,涉及新红村委会集体土地6.2864公顷、田独村委会集体土地2.6100公顷,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新红村委会和田独村委会集体土地约8.8964公顷,土地现状为果园、其他园地、有林地、灌木林地、设施农用地、村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等。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我市城市规划和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土
地作为一类物流仓储用地、零售商业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绿地、城镇村道路用地等。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三亚市吉阳区145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560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8960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规〔2021〕25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吉阳区田独村委会和新红村委会等农民集体被征收户。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30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三亚市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栋403室(联系人:林伟;电话:88591198)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4年11月30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三亚市吉阳大道218号天豪万琉合院A3栋403室(联系人:林伟;电话:88591198;邮编:5720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吉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