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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题: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索 引 号:00823285-0/2020-0153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文机关:吉阳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08-28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0-08-28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更新时间:2020-08-28 16:59:00

吉阳区人民政府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三亚市海螺路(迎宾路至荔枝沟路)市政道路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亚市海螺路(迎宾路至荔枝沟路)工程项目用地上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5178有关规定,决定对中油南海东岸三亚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实施征收,并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项目名称

三亚市海螺路(迎宾路至荔枝沟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

拟收回土地位于三亚市吉阳区辖区内,土地面积约322平方米,土地权属人为中油南海东岸三亚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

三、征收人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期限


自本决定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事项

(一)征收工作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依据及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等规定执行。

(三)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限期内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三亚市海螺路(迎宾路至荔枝沟路)工程项目用地 

涉及中油南海东岸三亚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方案

 

 

 

                    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202082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三亚市海螺路(迎宾路至荔枝沟路)工程项目用地涉及中油南海东岸三亚实业有限公司

部分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方案

 

三亚市海螺路(迎宾路至荔枝沟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三亚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中油南海东岸三亚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法律法规,结合拟收回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拟收回国有土地基本情况

拟收回土地位于三亚市吉阳区东岸加油站,权利人为中油南海东岸三亚实业有限公司,四至范围为:东至海螺路,南至迎宾路,西至三亚国际传媒中心,北至东岸加油站,土地面积约322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地。地上非住宅房屋155.04平方米。(最终土地房屋面积以规划红线及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收主体及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征收人: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征收人:中油南海东岸三亚实业有限公司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日公布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5.《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三、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对拟收回土地地上非住宅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采取评估的方式给予征收补偿。

对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有关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四、拟收回土地补偿

拟收回的322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有关规定,采取评估的方式给予征收补偿。

五、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价格确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和征收实施单位协商确定。协商不 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已在三亚市备案的评估机构储备库中随机选取一家。被征收房屋和拟收回土地的价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 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被征收人 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 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三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 会申请鉴定。

六、强制搬迁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附则

一)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二) 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三亚市吉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三)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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