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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阳区发布4例路面污染类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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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6:21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活力吉阳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秩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和经营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现发布4例路面污染类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守法意识,共同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案例一

2025年12月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三亚市吉阳区新风路某项目工地入口时,发现海南某有限公司的员工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途经案涉路段时造成该路段路面污染,面积较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整改,行政相对人当即清洗路面完毕。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构成了运载渣土泄漏造成路面污染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规定,2026年1月28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6年5月5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白鹭体育馆路段时,发现海南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员工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途经案涉路段时造成该路段路面污染的违法事实确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整改,行政相对人当即清洗路面完毕。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构成了运载渣土泄漏造成路面污染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当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6年5月5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三亚市吉阳区抱坡路白鹭体育馆路段时,发现三亚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途经案涉路段时造成该路段路面污染的违法事实确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整改,行政相对人当即清洗路面完毕。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构成了运载渣土泄漏造成路面污染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当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6年5月22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三亚市吉阳区月川中路安置区南区旁时,发现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途经案涉路段时造成该路段路面污染的违法事实确凿,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整改,行政相对人当即清洗路面完毕。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构成了运载渣土泄漏造成路面污染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规定,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当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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