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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50万元!吉阳曝光三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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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08:57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活力吉阳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近期集中查处了三起典型案件,对涉事企业及个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高压态势遏制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填埋乱象。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根据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文线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吉阳区落笔村新天地路租赁的场地内进行核查。虽然现场建筑垃圾已清理完毕,但执法人员前期已掌握该企业非法收运和填埋建筑垃圾的视频证据,遂对其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5月25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建筑垃圾消纳实行严格的核准准入制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即已破坏土地用途管制与环境卫生秩序,执法部门已经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事后补救无法溯及性消灭已经完成的违法状态。各市场主体应当彻底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经营侥幸心态,从源头上守住生态红线和法律底线。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根据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文线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对李某在吉阳区落笔村涉嫌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现场有1台破碎筛分机、水稳站设备及大量堆放建筑垃圾物料,经初步测量,实际堆放面积约1000平方米。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清理涉案场地内建筑垃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6月22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现行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主体作出规定,同样适用于个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占地规模、环境损害程度等情节裁量处罚幅度,本案当事人以个人名义违规占用大面积土地堆放建筑垃圾,不仅挤占土地利用空间,还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必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根据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文线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对刘某在吉阳区抱坡村涉嫌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租赁地块协议用于农业灌溉,实际用于建筑垃圾填埋,接收外来车辆倾倒建筑垃圾。经实地测绘,建筑垃圾堆放用地面积为8.8262亩。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拒绝配合整改要求清理涉案场地内建筑垃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核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6月22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会综合考量情节裁量处罚幅度。本案中当事人大面积非法填埋、堆放建筑垃圾,严重破坏土地用途管制与环境卫生秩序,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必将承受法律严厉的制裁。各市场主体应当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利用土地受纳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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