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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环限改〔2019〕7号
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亚中升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31275888
法定代表人:张晓
地址(住所):三亚市迎宾路492号
经查实,你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的、位于三亚市迎宾路492号的三亚中升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废机油储存室没有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油桶上层和底部出现残留、渗漏现象和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未分类存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三亚中升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以上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10天内完成整改,对危废间及废机油桶出现渗漏、残留等进行清理,消除污染。请你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改正的,我局将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或者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