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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环罚决字〔2019〕4号
三亚市吉阳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三亚中升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31275888
法定代表人:张晓
住所:三亚市迎宾路492号
案由: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吉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的、位于三亚市迎宾路492号的三亚中升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废机油储存室没有建设有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油桶上层和底部出现残留、渗漏现象和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未分类存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三亚中升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环罚告字〔2019〕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逾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但在法定的陈述申辩期限内,依权向本局提交了书面整改报告陈述,主要内容是:一是积极整改,加强岗位配置;二是投入资金按要求建设完善的危废间污染防治设施等。经复查和案件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主动整改危废项目的陈述整改报告意见予以部分采纳,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做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你公司整改实际,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足额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或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邢志强
地 址:三亚迎宾路483号吉阳区人民政府办公楼四楼区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吉阳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 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